反诉与本诉有什么联系 高检院指导刑事抗诉工作
2021-04-04周口知名刑事律师
宋,周口重大刑事案件律师,现执业于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反诉与本诉有什么联系
提出反诉的权利是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的重要体现,是本诉被告所享有的重要权利,是保障本诉被告人民事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接下来由的为您介绍反诉与本诉有什么联系。
一、反诉与本诉有什么联系
反诉之所以产生和形成,是因为它与本诉有牵连,如果没有牵连则不称其为反诉,而是另外的诉。反诉与本诉的牵连主要表现在:反诉的原、被告与本诉的原、被告为同一对当事人;反诉请求与本诉请求基于同一法律事实。具体如下:
1.反诉与本诉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反诉与本诉所依据和所体现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性质相同。例如,原告请求给付赡养费,被告请求解除收养关系。原告、被告的请求依据和体现的权利义务关系均基于同一收养法律关系。
2.反诉与本诉基于同一法律事实。反诉的诉讼请求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在事实上有某种牵连。例如,甲乙两船相撞,甲请求乙赔偿因为撞船而给其造成的船载货物的损失;乙反诉请求甲赔偿因撞船而给其造成的船身破损、人身伤亡的损失。本诉与反诉基于撞船这同一法律事实。
再例如,原告起诉离婚,被告提出反诉,请求法院确认婚姻关系本来就是无效;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按买卖合同交货,被告提起反诉,说合同本身无效,要求依法撤销。
3.反诉与本诉不是出自于同一法律关系或同一法律事实,而是基于诉讼标的的同一或主观权益上的联系,基于抵消目的而发生的诉的理由上的联系。
二、反诉提起的时间是什么时候
反诉在诉讼进行的哪个阶段提出,我国民诉法没有具体规定。司法实践中,一般倾向最好是在答辩过程中提出,最迟也应在一审法院庭审辩论结束后提出。因为反诉提出时,庭审辩论尚未结束,原告还有反驳的机会,并可以申请延期审理。否则,要是庭审辩论结束以后提出反诉,必然重新进行诉讼程序,也会造成一些重复劳动,拖延本诉的审理。然而,是否庭审辩论结束后都不能提出反诉呢也不能一概而论。因为经过起诉、答辩,尤其是庭审辩论以后,出现证人打消顾虑,愿意作证或纠正伪证,当事人举出经过最后努力收集的证据的情况,这种情况在实践中较多。特别是一些民事案件标的额较大,而又涉及外地的经济纠纷,应当允许在庭审辩论结束以后,提起反诉。否则,如果不许被告提起反诉,或者提起反诉也不予理睬,表面上看争取了时间,使本诉及时审结。而事实恰恰相反,因为这类纠纷的棘手程序是执行,要是被告在庭审辩论以后,提出的反诉成立,而又进行了实体审理后,反诉和本诉的请求可以相互冲抵,执行问题就迎刃而解了。如果不允许被告在庭审结束后提起反诉,让其另行起诉,本诉和反诉的结案就存在一个时间差,很可能耗费时间和精力,结果有时很难预料。所以,遇到这种情况,应当灵活掌握,允许被告在庭审辩论结束以后、裁判作出之前,提出反诉。
的为您介绍的关于反诉与本诉有什么联系的内容。反诉之所以在本诉程序中提起,其目的就在于抵消或吞并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以达到维护其自身利益的目的。反诉的请求与本诉的请求相对立,反诉借助本诉的诉讼程序进行,法院一并审理裁判。
高检院指导刑事抗诉工作
据了解,辽宁省将继续突出审判监督重点,加大抗诉工作力度。在修订考评标准时,将抗诉率纳入考评内容,对抗诉工作数量上不达标的,予以减分,以提高各级检察机关对抗诉工作的重视度。
加强制度建设规范抗诉工作
有段时间,辽宁省检察机关的抗诉工作一度陷入困境:数量上去了,质量下来了,监督效果不明显。为了使“敢抗”和“抗准”有机结合,该省检察机关于2005年修改了抗诉工作量化考核机制,将加分项由单纯的“上级检察院支持”调整为“上级检察院支持和法院改判”挂钩,即只有得到上级检察院支持并获法院改判的抗诉案件才能加分,从而引导下级检察院从单纯追求“敢抗”向“抗准”、“抗赢”兼顾的转化,保证了抗诉质量提高。
辽宁省检察机关的这项制度革新效果明显:2005年,该省抗诉案件数量比上年同期增长35%,抗诉质量也有所提高,改判率同比上升14%。除此之外,辽宁省检察院还制定了,对抗诉的实体标准、程序标准和抗诉案件的错案、严重瑕疵、一般瑕疵标准都作了明确规定,并与责任追究制度挂钩。
黑龙江省检察院健全抗诉前请示沟通制度,即下级检察院在开展抗诉工作前,要向上级检察院主动通报信息,力求做到检察机关内部上下协调,达成共识,降低撤抗率。一个成功的例子说明了这项制度带来的好处:牡丹江市检察院内部对周某故意伤害案是否抗诉意见不一致,便及时与省检察院沟通,省检察院公诉处认为周某刺了被害人三刀,并对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持放任态度,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一审法院判处周某有期徒刑十五年适用法律不当,应提起抗诉。最后法院采纳抗诉意见,改判周某为无期徒刑。
抗诉能否成功,法院是关键环节,因此与法院沟通协调是抗诉成功的一个重要保证。黑龙江省检察院深化列席审判委员会和与法院沟通协调工作机制。通过协商,把抗诉案件纳入列席讨论范围,规定省法院审委会研究抗诉案件时,省检察院派员列席,补充抗诉理由和依据。2005年,黑龙江省检察院分管检察长共列席审委会503次,对一些案件的抗诉成功起到了很大作用。
据介绍,黑龙江省检察院还将研究建立刑事抗诉案件质量标准,制定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刑事抗诉案件操作规程,进一步完善刑事抗诉案件备案审查制度,规范刑事抗诉案件法庭用语等。通过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确保刑事抗诉工作高效、平稳、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