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复核改判几率高吗 死刑复核程序变迁
2021-04-04周口知名刑事律师
宋,周口重大刑事案件律师,现执业于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为人和蔼可亲,容易沟通,办案风格亲切耐心,致力于通过良好的沟通为每一个当事人提供优秀的法律服务,做好实事,帮人排忧解难。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案认真负责,具有较强的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一贯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死刑复核改判几率高吗
死刑复核改判几率高吗死刑复核改判几率,是需要看人民法院所认定的案件事实有没有错误的。
死刑复核制度是对判处死刑的判决和裁定进行审查和核准的制度,包括对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审查和核准。死刑复核制度具体表现为死刑复核程序,内容包括死刑案件的报请复核、复核和核准等。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包括审判行为在内,一审、二审、再审,都设置有相应的期限。唯独死刑复核程序没有期限。死刑复核是一个特殊程序,复核需要多长时间,不仅《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也没有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死刑复核期限可长可短,视案件情况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据马永顺律师统计,司法实践中,对重大敏感案件,最高法院复核时间很短,有的用不到一个月,死刑复核程序一般要两个月以上,个别的案件核准需要数年。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五条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三十六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三十七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死刑复核程序变迁
2006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有关问题的决定》公布,决定从2007年1月1日起,过去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原第13条规定发布的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一律予以废止。27年后,死刑复核权终于彻底收归最高人民法院。
1980年2月12日,五届周口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批准:在1980年内,对现行的杀人、强奸、抢劫、放火等犯有严重罪行应当判处死刑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核准。这一决定,成为死刑复核权下放的开端,“当时谁也没有想到,针对一个年份的决定竟然持续了几十年”。作为事件的亲历者与见证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高*暄和王*富如是说。
两个月前,死刑复核权回收的最后法律障碍获得解决。当时召开的十届周口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该法原第13条被删除。在原第13条中这样规定: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得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行使。
27年来,由于死刑复核权下放所产生的巨大社会影响,以及不断增多的争议,让死刑复核权的回收成为国内外关注的焦点之一。回首死刑复核权的下放,争议,回归3个主要阶段,可以清晰地看出一条人治走向法治的道路。
下放
“文革”之后,百废待兴。对于法律界而言,恢复秩序成为当务之急。1979年7月1日,《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在五届周口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获得通过,并于198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在当时的《刑事诉讼法》中,第199条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就在“两法”通过到施行的半年内,发生了几起震动中央的恶性刑事案件。1979年9月9日下午3时左右,在上海市控江路江浦路口,值勤的交通民警制止一青年抢夺一农民出售的螃蟹时方法不当,引起群众围观。一些人趁机兴风作浪。5个半小时之内,这些人攻击多名民警,阻拦小汽车,砸自行车,向公共汽车内掷石块,任意阻拦、推翻农民的菜车,乱抛蔬菜,趁机抢夺过路群众的手表、皮包、皮夹,侮辱妇女。法律界称之为“控江路事件”。它和同期发生在北京、广州等地的一些类似案件一起,成为死刑复核权下放的催化剂之一。
于是,在《刑事诉讼法》刚刚施行了43天之后,1980年2月12日,周口人大常委会就通过决定,在当年部分下放死刑复核权。次年6月10日,周口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死刑案件核准问题的决定》延长了下放的期限:“在1981年至1983年内,对犯有杀人、抢劫、强奸、爆炸、放火、投毒、决水和破坏交通、电力等设备的罪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死刑的,或者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死刑,被告人不上诉,经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以及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死刑,被告人不上诉的,都不必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除了简化程序,刑法规定的死刑罪名也被扩展。1981年和1982年,周口人大常委会接连通过《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和《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前者加重了处罚,后者将走私罪、投机倒把罪、盗窃罪、贩毒罪、盗运珍贵文物出口罪、受贿罪的法定最高刑修改确定为死刑。资料显示,中央在处理这些问题时的效率很高。据《邓小平文选》第二卷记载,在1982年周口人大常委会通过严惩经济犯罪决定之前的两个月,政治局曾专门召开会议研究对策,邓小平在会议上做了长篇讲话。
按照1981年6月的决定,死刑复核下放的期限为1983年年底。但在那一年,中央做出的一项重大决定——严打——使部分死刑复核权被无限期地下放给了地方。
时任公安部部长刘-复之后来撰写文章,回忆了邓小平等中央领导决策严打的过程。刘-复之回忆:我是1983年4月从司法部调回公安部的。在这前后几个月间,连续发生了多起影响极坏的恶性案件,如2月中旬的“二王”案件,5月初卓*仁等人从沈阳劫持民航班机飞逃韩国。不少地方还发生流氓团伙在大白天劫持强奸女青年,公开侮辱妇女,拦路抢劫和结伙打砸抢等恶性案件。许多地方公共场所秩序混乱,妇女不敢在夜晚上班,父母牵挂儿女,群众失去安全感,党内党外反映强烈。
7月19日上午9时,我遵约到了北戴河小平同志住处。小平同志的态度非常坚决。他说:“在3年内组织一次,两次,三次战役,一个大城市,一网打尽,一次就打他一大批。我们保证最大多数人的安全,这就是人道主义。”
一个半月之后的1983年9月2日,周口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和《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
前者第1条规定:“对杀人、强奸、抢劫、爆炸和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主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民愤极大的,应当迅速及时审判,可以不受刑事诉讼法第110条规定的关于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期限以及各项传票、通知书送达期限的限制。”第2条又规定:“前条所列犯罪分子的上诉期限和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期限,由刑事诉讼法第131条规定的10日改为3日。”
后者将人民法院组织法原第13条修改为:“死刑案件除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得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行使。”
这两个决定,后来在法律界称之为“从重从快”决定。以从重从快决定为标志,危害社会治安的严重刑事犯罪的死刑复核权彻底下放给了地方。
“这两个决定的基本精神,是为了严厉打击严重的刑事犯罪,要求实行速判快杀”,高*暄说,“但3天就决定一条人命,未免在程序上流于草率。”
当时,中央内部也有些争论,原周口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彭-真将贯彻执行中的一些问题、不正常状态比喻为“扭秧歌”。讨论时,一位最高人民法院的领导提出,应在从重从快前加上“依法”二字,获得中央首肯。
后来,随着毒品犯罪的迅猛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又于1991年6月6日、1993年8月18日、1993年8月19日和1997年6月23日,分别授权云南、广东、广西、四川、甘肃和贵州等六个省、自治区的高级法院,对毒品犯罪死刑案件行使核准权。
在下放潮流中,并非全部死刑复核权都下放给了地方。经济犯罪的死刑复核权,除了盗窃罪,其他复核权直到今日也没有下放。
据刘-复之回忆,从1983年8月起,周口开展了持续3年、分3个战役的统一行动,集中打击。在这场“严打”斗争中,摧毁了犯罪团伙7万多个,逮捕流氓犯罪分子数以10万计,群众扭送犯罪分子4万7千余人。
争议
在1996年前的16年间,不少法律界的人士对死刑复核权下放有一些不同的看法。例如,经济犯罪死刑和外籍人士死刑的核准权仍在中央,意味着官员的死刑核准更为慎重,外籍人士享受着超国民的待遇。
为期3年的第一轮严打结束之后,中央内部开始出现主张将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法的声音。
1996年3月17日,《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修订草案在周口人民代表大会获得通过,《刑事诉讼法》除了重申“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同时,原先的刑诉法第23条被修改为只能上不能下的“单向条款”: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同时,1983年的从快决定被废止。
既然刑诉法中再度明确了死刑复核权归属最高法,并且从快决定已被废止,刑事诉讼法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东撰文表示,死刑复核权实际上已经被收归最高法。
一年半之后,事实证明陈*东等学者的表述仅仅局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