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知名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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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死刑复核程序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完善死刑复核程序之构想

2021-04-06周口知名刑事律师

 宋,周口重大刑事案件律师,现执业于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提起死刑复核程序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提起死刑复核程序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死刑复核程序的启动既不需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或者抗诉,也不需要当事人提起自诉或上诉,只要二审法院审理完毕或者一审后经过法定的上诉期或抗诉期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检察院没有提起抗诉,人民法院就应当自动将案件报送高级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死刑复核程序是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查核准所遵循的一种特别审判程序。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是刑法所规定的诸刑种中最严厉的一种,称为极刑。

在死刑复核权回收之后,应当根据诉讼的规律设计完善死刑复核程序,尽管其不同于一审、二审程序,但可以进行诉讼化改造。可以根据案件的情况采用以下两种方式:

一是对于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以及虽然提出了上诉或者抗诉,但不是针对事实认定而是针对法律适用或程序问题的案件,法院可以采用非开庭的方式进行审理,但即使非开庭审理仍必须包括审查书面卷宗材料、讯问被告人和听取公诉机关、辩护人的意见等内容。

二是对于一审判处死刑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检察机关提出抗诉,并且是针对事实认定提出的案件,法院应当采用开庭审理的方式,即在确定的时间吸收检察机关、被告人、辩护人以及其他必须参加的诉讼参与人共同参与复核程序。操作方式上可以采取形式面对面的直接审理和通过互联网进行的远程审理两种方式。实行开庭审理,可以保证控辩双方有效的参与到庭审过程中,特别是辩方可以有机会充分行使辩护权,同时也便于检察机关对法院的审判活动实施有效的法律监督。

最高人民法院对上报的死刑案件进行复核,主要是为了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通过死刑复核程序来保障犯罪嫌疑人的生命,这也是对人权的一种尊重与保障。在现实生活中的的实际情况是比较复杂的,所以需要我们具体是分析。如果您情况比较复杂,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完善死刑复核程序之构想

一、对死刑复核程序发展的回顾

死刑因其极端的严酷性和不可回复性,历来受到严格的限制和控制。目前世界上已有109个国家废除了死刑,我国在死刑存废问题上坚持不废除死刑,但要以从严控制死刑的适用以及少杀、慎杀、防止错杀为政策。这一政策在实践中的体现是我国不仅在实体法上对死刑的适用进行限制,而且在程序法上也做出了特别的规定,这就是死刑复核程序。死刑复核程序是二审终审的例外,对于死刑案件,除了要经过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外,还必须经过死刑复核这一特别程序进行复查。死刑复核程序的核准权,包括死刑立即执行的核准权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核准权。我国1979年通过的第一部刑法、刑事诉讼法基于严格控制死刑、慎用死刑的立法思想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法核准。

1954年颁布的《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1条规定,死刑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其中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对于死刑案件的终审判决和裁定,如果当事人不服,可以申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复核:基层人民法院对于死刑案件的判决和中级人民法院对于死刑案件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当事人不上诉,不申请复核,应当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案件的复核和核准权根据不同情况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共同行使,这在当时基层人民法院依法有权判处死刑的情况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才有核准权,要求是相当高的。

1956年以后,伴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基本完成,社会的政治,经济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根据这种情况,1957年第一届周口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决定,今后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都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或核准。这样,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的核准权统一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不再拥有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核准权。

在1983年“严打”中,为从重从快打击犯罪分子,周口人人常委会通过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最高法在必要时,可将“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复核权,授权省级高法院行使。到了20世纪90年代初,毒品犯罪日益猖撅,应禁毒斗争的需要,最高法又从1991年起,先后将贩毒案件的死刑复核权下放到广东、广西等6省区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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