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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之路:刑事案件之代理权

2025-10-21济南知名刑事律师

刑事代理权

释法说理法庭外


刑事案件的代理基本包括被害人代理、附带民事诉讼代理、控告代理及申诉代理。本文所探讨的代理权着重在被害人代理权、控告代理权及申诉代理权。


被害人代理权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后将辩护律师介入诉讼的时间提至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而对于被害人诉讼代理人介入的时间,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笔者以为,为体现权利平等和司法公正,也应将被害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相应提至侦查阶段,明确赋予律师作为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


而且,当前实务中侦查阶段被害人委托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介入案件维护合法权益的意愿是比较强烈的,将被害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提至侦查阶段将具有重要的法治意义。



控告代理权


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控告。”


但是,刑事控告中的律师代理身份完全没有在刑事法律上被明确定位。随着社会法治化的推进,刑事控告人委托律师维权的意愿相当强烈,实践中律师只能参照民事代理权以民事代理的身份性质开展工作,且往往不被办案机关认可。


笔者以为,在刑事法律上明确刑事控告程序中律师的代理身份,在当前司法实务需要中已然成熟。一方面,律师通过专业的法律服务与办案机关进行有效的沟通;另一方面,当事人通过接受专业的法律服务,可以化解一部分信访量;再一方面,在国家规范信访制度和信访程序,着力营造良好信访环境的当下,律师可以通过专业的法律服务引导(潜在)信访人依法信访。


因此,明确刑事控告程序中律师的代理身份,可以使当事人获得更专业的法律服务,同时对节约司法资源、稳定社会秩序和信访秩序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申诉代理权


根据2015年两院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申诉案件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立案后律师方可阅卷。


至今,律师在申诉立案前的阅卷工作一直受其所困,该规定本意是为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而制定,然而实务中却成了律师阅卷权的“紧箍咒”,反而造成了申诉阅卷难的现状,致使律师阅卷权大大受到限制。


笔者以为,申诉案件大都甚是已经历二审终审的案件,除性质特殊案件,基本不再涉及保密问题,而且只有保证充分阅卷,才能形成客观完善的申诉材料,才能尽可能提出精准、充分的申诉事实和理由,以最大程度实现申诉立案直至再审立案的目的。

“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没有案卷如何让律师拿出最具说服力的申诉材料?没有客观完整的申诉材料如何能够被顺利立案?不能立案又如何查阅卷宗,发现案件中的问题?申诉阅卷难,于申诉人权利保障而言也是极大不利的,申诉人必然对本就不信服的案件裁判结果愈加产生不满情绪,容易产生不稳定的隐患。


【刑辩律师随笔】

律师声音

希望立法机关尽早填补法律空白,完善法律法规,助推中国法治现代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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