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 重要程序性节点的律师知情权
2025-10-21济南知名刑事律师
知情权
释法说理法庭外
知情权,对于律师而言本是一项“刚需品”,但司法实践中总是倾向性被忽略不计,导致沦为书面权,执法机关对此总是呈现出不敏感的姿态,律师数着时日一次次问询承办人成为现实中的常规操作。笔者以为有必要将刑事辩护中重要程序性节点的律师知情权总结如下,以期重视。
1.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并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应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2.人民检察院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作出退回补充侦查、改变管辖、提起公诉等重要程序性决定的,应当通过电话、短信、手机App信息推送等方式及时告知辩护律师。办案人员的姓名及联系方式也应向辩护律师提供。(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十条意见》2023年)
3.侦查机关应当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三日以内,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提起公诉后三日以内,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辩护律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联合出台的《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2015年)
4.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移送起诉,审查起诉案件退回补充侦查、改变管辖、提起公诉的,应当及时告知辩护律师。(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年)
5.对于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明确告知律师是在侦查阶段或是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据山东省司法厅联合省法院、省检察院等12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若干规定》2021年4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4月9日。)
6.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并及时将开庭时间、地点以及审判流程信息等情况告知辩护律师。(依据同上)
7.办案机关应当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或提起公诉后三日内,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律师。案件提起公诉后,人民检察院对案卷所附证据材料有调整或者补充的,应当及时告知律师。(依据同上)
8.办案机关作出退回补充侦查、开庭审理、延期审理、二审不开庭审理、宣告判决等重大程序性决定的,以及人民检察院将其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应当依法及时告知辩护律师。(依据同上)
【律师声音】
所谓言必信,行必果,希望办案机关能够积极履行告知义务,真正落实在实践中,而不是停留在纸面上。主动接受监督,加强自我内部监督和畅通外部监督,特别是要强化内部监督,明确规范告知程序,将保障辩护律师对案件重大程序性决定的知情权作为一项重要的考核目标,对外部监督依法依规及时作出处理和答复。这必是现代化法治建设的应有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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