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辩之路:刑事案件之救济程序
2025-10-21济南知名刑事律师
二审 申诉
释法说理法庭外
每言刑事司法救济程序,绕不开刑事二审与刑事申诉。
第一救济程序——二审
我国刑事诉讼程序采用的是“两审终审制”,因此,二审程序作为首要也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救济程序,其对于上诉人(被告人)的重要性以及受重视程度不言而喻。
然而,对于一项如此重要的救济程序,在司法实务中却并非能够如其所愿地承其所重。在当前刑事二审以书面审理为原则以开庭审理为例外的背景下,“没有新的证据”已毫无依据地成为二审常态化不开庭审理通用的理所当然的理由,由此也导致了“终审不终”的司法现状。
笔者以为,释法说理以达到服判息诉的目的,恐怕最好的方式还是应在法庭上,而不是仅经书面审理后的一纸裁判文书,要知道二审的改判(发回)率是非常低的,然而当前第一审的现状显然并未达到如此高质量的理想程度。
【法条链接】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四)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申诉
除审判机关主动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以及检察机关主动抗诉引发审判监督程序启动外,司法实务中最绝大多数的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向法院或者检察院提出申诉。
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刑事申诉程序包括向法院提出申诉和向检察院提出申诉。
向法院提出申诉,从接收材料即申诉受理到立案审查再到再审立案。申诉受理后,通常案件,三或六个月内,或以服判息诉通知结案,或进入立案审查程序;进入立案审查后,通常案件,三或六个月内,或以驳回通知结案,或再审立案。若案件被再审立案,意味着正式进入再审程序。再审之路可能依然漫长。
向检察院提出申诉,包括受理、审查、复查至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若案件被审查结案或复查终结,申诉人将于十日内收到申诉结果通知书。
虽貌似短短数语可言,然可知,二审开庭难,再审立案更难,再审立案率仅维持在1%左右,然刑事申诉案件数量持续居高不下。
笔者以为,造成当前刑事申诉案件数量居高不下的一个重要原因,不是因为冤假错案多,而正是在于二审不开庭审理的常态化。
【法条链接】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五十四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律师言】
依法司法才是当代司法应有的样子。“法律就像旅行一样,必须为明天做准备。它必须具备成长的原则。” 刑事辩护亦然,望眼,刑事辩护本就是机遇与挑战并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