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代理|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阅卷权之《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十六条
2025-10-21济南知名刑事律师
阅卷权
释法说理法庭外
在刑事诉讼中,关于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的阅卷权问题,首先看一下刑诉法解释的规定。
《2021年刑诉法解释》根据司法实践,本着强化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保护的同时,更加注意对被害人权利保护的原则,赋予了诉讼代理人与辩护人在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等方面同等的权利保护。
相较《2012年刑诉法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经人民法院许可,诉讼代理人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2021年刑诉法解释》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作出了如下修改:“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其他诉讼代理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
相较于刑诉法解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经人民检察院许可,诉讼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案卷材料的,参照本规则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办理。”
诚然,现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系2019年版,自2019年12月30日施行,早于现行《刑诉法》和《刑诉法解释》的施行,且《刑诉法解释》是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作为人民法院适用《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司法解释,笔者以为,无论从被害人权利的保护来讲,还是从司法体系化的角度来讲,最高人民检察院都有必要对《刑诉规则》第五十六条作出修改,赋予诉讼代理人与辩护人同等的阅卷权,亦或明确在司法实践中对标《刑诉法解释》对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阅卷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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