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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之路:庭审质证之刑事卷宗里的那些电子数据

2025-10-21济南知名刑事律师

电子数据‍‍

释法说理法庭外


2012年刑诉法将电子数据作为证据形式之一明确列入八大证据种类,同时,相配套的刑诉法解释明确了对此类证据的审查和认定标准。2018年刑诉法解释对此内容作了进一步完善和修改。‍


可能每一名刑辩律师都在相当多数的案子里遇到这样的情况:一张张手机截屏图片,附加上(通常是)被告人或被害人手书确认,在法庭上被当作电子数据并最终被作为定案根据。实际上,法律对电子数据的提取作了很多、很全面、很细致的规定,对电子数据提取笔录的制作进行了明确的规范要求。‍‍



关于电子数据提取方面的法规主要有:‍‍


1.两高一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2016〕22号)


2.《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


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2019年)


4.《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规则》(公信安[2005]161号)


2023年10月1日三项有关电子数据鉴定的新标准实施:‍‍‍


1. GB/T 29361-2023《法庭科学 电子数据文件一致性检验规程》,代替标准号 GB/T 29361-2012

2.GB/T 29360-2023《法庭科学 电子数据恢复检验规程》,代替标准号 GB/T 29360-2012


3.GB/T 29362-2023《法庭科学 电子数据搜索检验规程》,代替标准号 GB/T 29362-2012


笔者以为,办案机关对电子数据取证程序的“缩水”,可能主要在于以下几方面原因:


1.实务中由于有罪推定和口供为王的办案思维长期存在,介于法律对电子数据的提取非常严格,操作要求高,稍有操作不当容易造成原始数据的污染和损坏,办案人员难免内心有所抵触,惯于传统取证工作,认为由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手书确认即可,简单易行又不影响对犯罪事实的认定。由此,导致对电子数据取证程序不够重视。‍‍


2.规范的电子数据提取程序需要专门的设备和具备专业资质的人员操作,现实中办案部门可能面临专业人员短缺的问题。‍‍‍‍‍‍‍‍‍‍‍‍


3.实务中司法机关对电子数据的审查和认定存在很大程度的“放水”现象。‍‍‍‍‍‍‍‍‍‍


“徒法不足以自行”,没有强有力的践行,一切规范终将“空转”。在当下电子信息为主的时代,电子数据必然成为刑事办案中主要且基本的证据,其地位和作用不言而喻。如果办案机关不注重自我监督,司法机关过于“护短”,难免使电子证据工作在刑事司法实务中踯躅难行,造成法律规范与司法实务的脱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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