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微观:侦查阶段之取保申请与不捕建议
2025-10-21济南知名刑事律师
取保申请 不捕建议
律师办案实务
提交取保候审申请是律师办案中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实务中或因顺应家属要求或程式化工作而提出取保申请的情况并非少见。虽然不能说绝对不可——毕竟这是一项权利,对于家属的这一要求也难以拒绝;毕竟也不可否认,有时候程式化的工作也会取得意想不到的效果——但是笔者认为,取保申请虽是一项非常基础的工作,然而却极其重要,不应过于随意化。
笔者以为,一份专业的取保候审申请书应该是建立在对所能够了解的案情做到较全面了解、针对所能掌握案情能够客观理性分析、在能够适用取保候审方面有较充分论证等基础上的专业的法律文书。如果不是确实需要,辩护律师不要急于在第一次会见后即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在侦查阶段,特别是侦查阶段初期,律师能够了解掌握的案件信息是非常有限的,与办案机关所掌握的信息往往是不对等的,尤其涉案人员众多、案情重大复杂的案件,办案机关立足于工作实际,围绕案件所开展的一系列侦查工作,很多信息都是律师不太可能了解到的。因此,相较于律师,办案机关掌握有更全面的案件信息。
作为辩护律师,需要对案件各个方面尽可能多方位、多角度地进行考虑和分析,以尽可能提出当下最具说服力的申请。相信,办案机关也更愿意能够接收到一份专业负责的律师文书。
在报捕阶段向检察机关提交一份建议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书,更多时候也是一种更有效的方式。毕竟此时通过多次会见,律师已对案情有一个较好的把握,法律意见能够比较成熟。于检察官而言,也更愿意接触到来自律师客观、专业的法律意见。虽然实务中笔者也遇到过各种各样的办案人员,但相信绝大多数的检察官还是专业、负责的。
笔者深以为,很多时候,特别是审查批捕过程中对一项取保候审的成功办理,诚然离不开律师的专业和用心,但也离不开一位专业、有责任心、有担当的承办检察官。总之,成功的因素必然是多方面的。
【法律法规链接】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两院三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辩护律师书面申请变更或者解除强制措施的,办案机关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处理决定。辩护律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办案机关应当及时变更或者解除强制措施;经审查认为不应当变更或者解除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辩护律师,并书面说明理由。
【写在最后】
就笔者有限的工作实务中,收到的书面答复基本是经明确要求,办案机关方作出的。在此,也希望办案机关能够主动履行职责,真正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作者声明】
实务之复杂,文不尽言,作者尊重每一位律师的工作方式和观点,本文系个人随笔,对不同意见不做探讨。
刑辩律师随笔
律师法律服务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