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控告|如何做好立案监督申请
2025-10-21济南知名刑事律师
刑事控告 立案监督
释法说理法庭外
刑事控告常规工作之一,如何向检察机关申请立案监督。事实清楚、诉求明确、依据充分是有效申请监督的必要前提。如何做到诉求明确、依据充分,首先必须对法律监督机关的具体职责有清晰明确的认识。在刑事控告实务中关于立案监督方面:
显然,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明确赋予了检察机关立案监督的权力和职责:“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对此,《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进一步作出了细化规定:
➭ 人民检察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受理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控告,应当根据事实、法律进行审查。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负责捕诉的部门办理;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正确的,应当制作相关法律文书,答复控告人。
➭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公安机关收到人民检察院书面通知后七日以内,书面说明不立案情况、依据和理由,连同有关证据材料回复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应当对不立案的理由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经检察长决定,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理由成立的,应当在十日以内将不立案的依据和理由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机关。
➭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应当制作立案通知书,告知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立案书后十五日以内立案。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超过十五日不予立案的,应当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公安机关仍不纠正的,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协商同级公安机关处理。
然而,实践中有时候公安机关不作出不予立案的书面告知,检察机关以没有不予立案告知书为由拒绝受理控告人的监督申请。
其实,对此《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已作出了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对当事人的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受理后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立案决定,当事人或者行政执法机关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尚未超过规定期限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并答复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超过规定期限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在七日以内书面说明逾期不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的理由,连同有关证据材料回复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七日以内不说明理由也不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纠正意见。人民检察院经审查有关证据材料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同时,对于相关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问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也作出了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接到控告、举报或者发现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向行政执法机关提出检察意见,要求其按照管辖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
【律师言】
法律监督权是保障法律能够正确实施、执法机关能够依法执法的重要屏障,是人民群众寻求权益保护的重要途径,作为负有法律监督职责和权力的检察机关,应敢于“亮剑”,真正做到以看得见的方式捍卫法律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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