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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密者之辩护律师

2025-10-21济南知名刑事律师

 保密权责

释法说理法庭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根据《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三十九条:律师对与委托事项有关的保密信息,委托代理关系结束后仍有保密义务。


可见,《刑诉法》侧重于以赋予权利的方式明确辩护律师的保密特权;《律师法》及律师执业规范性文件侧重于以科以义务的方式明确辩护律师的保密职责,而且,《律师法》将保密对象扩大到了“其他人”。



【写在最后】

无可否认,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予以保密,既是一项职业特权,也是一项法定义务,更关乎职业道德,特别是在委托关系结束后,对保密事宜无“解密期”,无“免责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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