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新规下的羁押必要性审查与评估
2025-10-21济南知名刑事律师
审查 评估
释法说理法庭外
2023年11月30日,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印发了《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规定》,相较于《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及已废止的《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笔者概要整理新增重点内容以下。
公安机关 ➮ 羁押必要性评估
新规定新增公安机关依职权进行羁押必要性评估并作出决定等重要内容:
· 公安机关对羁押必要性进行评估,由办案部门负责,并制作羁押必要性评估报告,提出是否具有羁押必要性的意见,送法制部门统一审核。
· 负责案件办理的公安机关的其他相关部门收到变更羁押强制措施申请的,应当在当日移送办案部门。
· 公安机关执行逮捕决定时,应当告知被逮捕人有权向办案机关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有权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
· 根据案件侦查情况,可以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继续采取羁押强制措施是否适当进行评估。
· 在移送审查起诉前,发现采取逮捕措施不当或者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值班律师申请变更羁押强制措施的,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评估。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及时决定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 公安机关评估后发现符合应当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五种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作出决定;评估后发现符合可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十六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决定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 公安机关依申请对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评估后,认为有继续羁押的必要,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检察机关 ➮ 羁押必要性审查
关于检察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新规新增:
· 人民检察院对审查起诉阶段未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在押犯罪嫌疑人,在提起公诉前应当依职权开展一次羁押必要性审查。
· 人民检察院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可以按照《人民检察院羁押听证办法》组织听证。
· 人民检察院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以及在审查起诉阶段应当及时决定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形,新增“其他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羁押强制措施不当,应当及时释放或者变更的”等内容。
·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以及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决定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形,新增“(与被害方依法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或者获得被害方谅解)部分履行赔偿义务的”“系未成年人的唯一抚养人”等内容。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并及时作出审查、评估决定:
(一)因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等原因不适宜继续羁押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未成年人的唯一抚养人;
(四)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五)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的;
(六)案件事实、情节或者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可能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判处拘役、管制、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的;
(七)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导致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
(八)存在其他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羁押强制措施不当情形,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的。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做好跟踪帮教、感化挽救工作,发现对未成年在押人员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应当及时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依法作出释放或者变更决定。
关于看守所方面,新规进一步明确:
看守所在工作中发现在押人员不适宜继续羁押的,应当及时提请办案机关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看守所建议人民检察院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附证明在押人员身体状况的证据材料。
人民检察院收到看守所建议后,应当立即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依法及时作出审查决定。
对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的方式,在听取意见对象上新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近亲属和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和其他有关人员。明确了必要时查阅、复制原案卷中有关证据材料、向看守所调取有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间表现的材料等内容。
新规明确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采取自行或者委托社会调查、开展量化评估等方式,调查评估情况作为作出审查、评估决定的参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经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心理测评”等内容。
同时,新规细化明确了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的具体要素内容,并进一步明确了一般不予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十种情形和例外情况。
新规进一步明确了办案时限: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收到变更申请的,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
人民检察院在侦查阶段、审判阶段收到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或者建议的,应当在十日以内决定是否向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提出释放或者变更的建议。
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建议书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说明理由。
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未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出监督纠正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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