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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之路:刑事案件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2025-10-21济南知名刑事律师

全程同录‍‍‍‍

释法说理法庭外


随着当前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及实务之需要,有必要对刑事案件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在法律层面进一步深化。


《刑事诉讼法》(2018年)规定: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

可见,当前刑诉法关于刑事办案机关对讯问过程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是比较柔性的。不仅用“可以”之规给了办案机关选择的空间,而且对“录音录像”也给出了可选项——“录音或录像”


当然,在此基础上,公安机关对刑事办案讯问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作出了更进一步规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

“讯问犯罪嫌疑人,在文字记录的同时,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前款规定的‘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是指应当适用的法定刑或者量刑档次包含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是指致人重伤、死亡的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严重毒品犯罪等重大故意犯罪案件。

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的,应当对每一次讯问全程不间断进行,保持完整性。不得选择性地录制,不得剪接、删改。”


其实对此,《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2014年)已有明确规定:


第三条,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应当对每一次讯问全程不间断进行,保持完整性,不得选择性地录制,不得剪接、删改。


第四条,对下列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一)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二)致人重伤、死亡的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案件;

(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包括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案件;

(四)严重毒品犯罪案件,包括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非法持有毒品数量大的,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情节严重的,走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数量大的犯罪案件;

(五)其他故意犯罪案件,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前款规定的“讯问”,既包括在执法办案场所进行的讯问,也包括对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在指定地点或者其住处进行的讯问,以及紧急情况下在现场进行的讯问。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和“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是指应当适用的法定刑或者量刑档次包含无期徒刑、死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


第六条,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未成年人或者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以及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

(二)犯罪嫌疑人反侦查能力较强或者供述不稳定,翻供可能性较大的;

(三)犯罪嫌疑人作无罪辩解和辩护人可能作无罪辩护的;

(四)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对案件事实、证据存在较大分歧的;

(五)共同犯罪中难以区分犯罪嫌疑人相关责任的;

(六)引发信访、舆论炒作风险较大的;

(七)社会影响重大、舆论关注度高的;

(八)其他重大、疑难、复杂情形。


虽然公安机关进一步作出了细化规定,然而毕竟也只是“家规”。


较于此,检察机关作出了更进一步的“家规”,且总体在实务中实行较好。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年)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应当在每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对讯问过程实行全程录音、录像,并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笔者此前在检察办案实务中深有体会,检察机关在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方面总体能够全面落实,且自我监督到位。‍‍


同时看到,公安机关在2014年作出《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时也已明确到: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实现对所有刑事案件讯问过程全程录音录像。装备财务、警务保障、科技、信通等部门应当为讯问录音录像工作提供保障和支持。”


【律师言】

笔者以为,当前有必要对实现所有刑事案件讯问过程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作出法律上的切实推进,从“内部规定”上升到“法律层面”,有利于推动办案机关提升办案质量,有效杜绝当前实务中“选择性不录”以及所谓“断电不录”“设备故障”等等类似原因情况的发生,既是社会发展进步的必然要求,有法可依、依法执法,亦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应有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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