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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涉刑事案件

2025-10-21济南知名刑事律师

未成年人 刑事犯罪‍‍‍‍‍‍‍‍‍

释法说理法庭外



一、什么是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指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


年龄的计算以周岁计,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从周岁生日的第二天起算。如,十八周岁生日当天实施犯罪的,仍属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对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确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推定其未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二、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承担


1.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负完全刑事责任。


2.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即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只要实施了以上八种犯罪行为(即使未遂)就应承担刑事责任。


3.《刑法修正案(十一)》(2021.3.1实施)增设: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即对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实施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行为,必须同时满足以上三个条件才承担刑事责任。


未成年人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


应注意的是,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应承担刑事责任的八种犯罪和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均是指具体的犯罪行为而不是确切的罪名。


三、对未成年人讯问、羁押措施及审判的特别规定


根据刑诉法的规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和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认为办案人员在讯问、审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讯问笔录、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阅读或者向他宣读。


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进行补充陈述。


开庭审理时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


对依法公开审理,但可能需要封存犯罪记录的案件,不得组织人员旁听;有旁听人员的,应当告知其不得传播案件信息。


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开庭时已满十八周岁、不满二十周岁的,人民法院开庭时 一般应当通知其近亲属到庭。经法庭同意,近亲属可以发表意见。近亲属无法通知、不能到场或者是共犯的,应当记录在案。


四、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别程序——附条件不起诉


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


五、哪些案件由未成年人案件审判组织进行审理


1.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人民法院立案时不满二十周岁的案件,由未成年人案件审判组织审理。


2.下列案件可以由未成年人案件审判组织审理:

(一)人民法院立案时不满二十二周岁的在校学生犯罪案件;

(二)强奸、猥亵、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等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的犯罪案件;

(三)由未成年人案件审判组织审理更为适宜的其他案件。


3.共同犯罪案件有未成年人被告人的或者其他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是否由未成年人案件审判组织审理,由院长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六、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封存与解封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发现漏罪或者实施新的犯罪,且与封存记录之罪数罪并罚后被决定执行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对其犯罪记录解除封存。


未成年人服刑期满后发现其在十八周岁之前尚有其他犯罪事实或者重新犯罪的,新判决确定的刑期与被封存之罪的刑期之和超过五年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解除封存。


七、对涉刑事案件中未成年人的特别保护


对于涉刑事案件中未成年人的特别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年修订,2021年6月1日实施)也作出了详尽明确的规定。如:


第一百零三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有关案件中未成年人的姓名、影像、住所、就读学校以及其他可能识别出其身份的信息,但查找失踪、被拐卖未成年人等情形除外。


第一百一十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应当依法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成年亲属、所在学校的代表等合适成年人到场,并采取适当方式,在适当场所进行,保障未成年人的名誉权、隐私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未成年被害人、证人一般不出庭作证;必须出庭的,应当采取保护其隐私的技术手段和心理干预等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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