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辩护权,建议对《宪法》第130条进行修改
2025-10-21济南知名刑事律师
宪法 辩护权
释法说理法庭外
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
先来看一下宪法上的规定。我国现行《宪法》系1982年公布实施,经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2018年五次修正。
关于辩护权,1982版《宪法》第12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经五次修正案修正,该条规定一直延续至今,未有只字变动,只是由最初的“第125条”变为现今的“第130条”。
显然,当前辩护权作为一项宪法权利,仅是限定在“审判阶段的被告人”,未及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的犯罪嫌疑人。
再来看一下刑事诉讼法方面的规定。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系1979年颁布实施,经1996年、2012年、2018年三次修正。
1979版《刑事诉讼法》第四章辩护第26条规定:“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下列的人辩护:(一)律师;(二)人民团体或者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或者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公民;(三)被告人的近亲属、监护人。”
可见,1982年《宪法》可能是在参考1979年《刑事诉讼法》对辩护权规定的基础上作出的规定,当然也是“五四宪法”的延续,总之显然两者是一致的,均明确了审判阶段被告人享有获得辩护的权利。
然而,经1996年第一次修正,《刑事诉讼法》对辩护权利对象的范围扩大到了“(审查起诉阶段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第四章辩护与代理第32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一)律师;(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第33条规定:“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经2012年第二次修正,《刑事诉讼法》将辩护权利对象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到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即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的犯罪嫌疑人。第四章辩护与代理第32条规定内容延续1996版无变化,第33条修改为:“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2018版即现行《刑事诉讼法》将以上两个条文依次调整为第33条、第34条,除对(2012版)第32条增加一款规定“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之外,其他内容未作修改。
【律师言】
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当前只明确了审判阶段被告人的辩护权,而且还是穿插在“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一节的条文里。2012版《刑事诉讼法》至今已十余年的时间,《宪法》理应作出回应,根据当前社会发展进程和法治现实的需要,将(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提升至宪法层面,且辩护权作为一项独立的宪法权利亦应单独成条,这将对我国现代化法治建设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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