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的认识与区分
2025-10-21济南知名刑事律师
简易 速裁
释法说理法庭外
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是刑事诉讼中两个独立的审判程序,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案件审理。
简易程序
一、什么是简易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刑事诉讼法》第一审程序章第一节关于送达期限、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可以对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程序予以简化。如,可以摘要宣读起诉书;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可以简化或省略;对于控辩双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对控辩双方有异议或者法庭认为有必要调查核实的证据进行出示并质证;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没有异议的,可以直接围绕罪名确定和量刑问题进行审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最后陈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一般应当当庭宣判,裁判文书可以简化。
二、哪些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
(二)被告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三)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五)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六)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七)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其他情形。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一)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二)被告人可能不负刑事责任的;
(三)被告人当庭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四)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五)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情形。
三、简易程序的审限和审判组织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速裁程序
一、什么是速裁程序
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不受《刑事诉讼法》第一审程序章第一节规定的送达期限的限制,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可以集中开庭,逐案审理,应当当庭宣判,裁判文书可以简化。
二、什么案件可以适用速裁程序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速裁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
(二)被告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三)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
(四)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五)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或者适用速裁程序有异议的;
(六)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事项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
(七)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八)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的情形。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转为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审理:
(一)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案件疑难、复杂或者对适用法律有重大争议的;
(五)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的情形。
三、速裁程序的审理期限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律师言】
速裁程序以“集中审理”之势求速裁程序之“速”,但亦要“速”不弃“质”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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