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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取保候审保证金的交纳、退还、没收及相关建议

2025-10-21济南知名刑事律师

保证金‍‍‍‍‍‍‍‍‍

释法说理法庭外



01 交纳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执行。保证金统一交纳至公安机关在指定银行设立的取保候审保证金专门账户,以人民币一次性交纳,由银行出具相关凭证。


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人民币一千元;被取保候审人为未成年人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人民币五百元。但是,保证金的上限数额没有明确规定,实务中按照当前的规定,通过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具体数额。


02 退还


采取保证金方式保证的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也没有故意实施新的犯罪的,在解除取保候审、变更强制措施或者执行刑罚的同时,公安机关应当通知银行如数退还保证金。


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凭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被取保候审人不能自己领取退还的保证金的,经本人出具书面申请并经公安机关同意,由公安机关书面通知银行将退还的保证金转账至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委托的人提供的银行账户。


03 没收


使用保证金保证的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作出决定,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通知决定机关。


被取保候审人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但在取保候审期间涉嫌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被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应当暂扣保证金,待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决定是否没收保证金。对故意实施新的犯罪的,应当没收保证金;对过失实施新的犯罪或者不构成犯罪的,应当退还保证金。


对于不服没收保证金的救济程序,《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公通字〔2022〕25号 )也作了明确规定: 公安机关决定没收保证金的,应当制作没收保证金决定书,在三日以内向被取保候审人宣读,告知其如果对没收保证金决定不服,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在五日以内向作出没收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五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一次。 




04 建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于2022年9月5日印发了新的《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对1999年版进行了修订),就进一步规范取保候审制度方面作了较具体的规定,对退还、没收保证金等条件、程序予以进一步明确。


诚然,法律法规在实践中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不断完善。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而监督是权力正确行使的根本保证。笔者以为,实务中特别是对于取保候审保证金的退还和没收仍须进一步加强监管,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主动履行监督职责,毕竟面对于执法机关,被取保候审人总归多是示弱的,不敢主动要求“退还”,更不敢“对没收提异议”。因此,对取保候审保证金是否及时退还、是否符合没收条件,再或者被取保候审人是否确因实施了违反规定的行为而被没收保证金等等一些具体问题,都需要执法机关主动监督到位,包括自我监督和检察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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