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辩笔记|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概要梳理
2025-10-21济南知名刑事律师
非吸 犯罪
释法说理法庭外
01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历史沿革
我国1979年《刑法》尚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这一罪名,当时对严重违反金融、工商管理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多以投机倒把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表述,最早出现在1995年5月发布的《商业银行法》,并规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995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确定了具体的刑事制裁范围,为纳入刑法奠定了基础。随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正式作为独立罪名被纳入1997年《刑法》,此后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司法实践,通过制定出台、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文件,与时俱进不断完备至今。
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进行了重大修改,增设三档刑期。2022年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对原司法解释中有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定罪处罚标准进行了修改完善,修改后的司法解释(法释〔2022〕5号)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02
什么情况下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包括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日常中简称非吸罪。构成非吸犯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主观故意;
(二)行为人实施了具体的行为;
(三)行为具备下列四个条件:
1. 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 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信息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 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 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以上即通常讲的非吸罪四特性: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和不特定性。
(四)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即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3.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4.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万元以上,同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曾因非法集资受过刑事追究的;
②二年内曾因非法集资受过行政处罚的;
③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03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量刑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二)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
属于“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有:
1.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2.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
3.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4.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50万元以上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50万元以上,同时具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情节的,应当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
(三)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五十万元以上)。
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有:
1.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
2.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0人以上的;
3.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0万元以上的。
4.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500万元以上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500万元以上,同时具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情节的,应当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单位犯罪:
单位实施该罪的,依照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
量刑情节:
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提起公诉后退赃退赔的,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在提起公诉前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后记】
每宗刑事案件的辩护,除了其基本要件的“共性”,最重要的是其作为个案的“个性”。如何实现个案的公平正义,是需要各方法律人共同关注和思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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