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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民行三领域对“近亲属”的不同认定

2025-10-21济南知名刑事律师

近亲属‍‍‍‍‍‍‍‍‍

释法说理法庭外



我国现行法律在刑事、行政、民事三大领域上对“近亲属”的认定并不是一致的。


01  刑事领域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注意:刑事诉讼中,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委托辩护人外,在押期间有权代为委托辩护人的只有其监护人和近亲属。


自诉案件,如果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因受强制、威吓等无法告诉,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因年老、患病、盲、聋、哑等不能亲自告诉的,其近亲属可以告诉或者代为告诉。


02  行政领域    


根据《行诉法解释》第十四条,“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注意: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当事人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03  民事领域    


前述两方面是在程序法、公法领域对“近亲属”的划分。在实体法、私法领域,我国民法上将亲属分为三个种类:配偶、血亲和姻亲。那么,民法上的“近亲属”具体包括哪些?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注意:在继承上,法定继承人只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其中,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孙子女、外孙子女享有代位继承权。


我国法律在实体与程序、公法与私法领域对“近亲属”的不同划分,说明在不同法律层面对“近亲属”有着不同的认定和考量,意味着在不同法律层面的“近亲属”享有不同的权利和义务。日常涉及最多的是实体方面、私法领域也就是民事上“近亲属”的有关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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