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辩笔记|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之假冒注册商标罪
2025-10-21济南知名刑事律师
刑事犯罪 民事侵权
释法说理法庭外
当前越来越注重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民事上,对于商标侵权行为,202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并实施了《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法释〔2021〕4号)。刑事上,《刑法修正案(十一)》(2020年12月26日通过,2021年3月1日实施)对涉商标权犯罪的三个罪名(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进行了修订,对三个罪名均提高了量刑——最高量刑由七年提至十年。
01
正确区分刑事犯罪与民事侵权
首先了解一下民事上的商标侵权行为。根据现行《商标法》(2019年修订)第五十七条列明的几种情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刑事上,对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构成,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该商标已经在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注册登记;
(2)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擅自使用其注册商标;
(3)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4)情节严重。
显然,只有“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才可能构成刑事犯罪。那么,如何认定“同一种商品、服务”?如何认定“相同的商标”?如何认定“情节严重”?
什么是“同一种商品”
1.名称相同的产品。“名称”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在商标注册工作中对商品使用的名称,通常即《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中规定的商品名称。
2.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同一事物”是指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相关公众一般认为是同一种事物的商品。
还需注意,认定“同一种商品”应当在权利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和行为人实际生产销售的商品之间进行比较。
什么是“相同的商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20〕10号)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一)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者文字横竖排列,与注册商标之间基本无差别的;
(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等之间的间距,与注册商标之间基本无差别的;
(三)改变注册商标颜色,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
(四)在注册商标上仅增加商品通用名称、型号等缺乏显著特征要素,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
(五)与立体注册商标的三维标志及平面要素基本无差别的;
(六)其他与注册商标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什么是“情节严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02
与其他罪名
实务中,假冒注册商标罪往往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发生竞合,这种情况下应择一重罪处罚。
【写在最后】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科技创新时代的应然之意,提高依法执法能力是社会法治氛围最有力的引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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