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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

2025-10-21济南知名刑事律师

刑事 自诉‍‍‍‍‍‍‍‍‍

释法说理法庭外


一、什么是自诉案件


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二、哪些案件属于自诉案件


自诉案件总的分为三大类:


第一类,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246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257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有致使被害人死亡的)

3.虐待案(刑法第260条第一款规定的,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没有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

4.侵占罪(刑法第270条规定的)。


注意:对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的侮辱、诽谤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第二类,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234条第一款规定的);(轻伤)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245条规定的);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252条规定的);

4.重婚案(刑法第258条规定的);

5.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规定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注意:对该类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第三类,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注意:该类案件不适用调解和反诉。


根据《刑诉法解释》的规定,对于以上三类自诉案件,如果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因受强制、威吓等无法告诉,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因年老、患病、盲、聋、哑等不能亲自告诉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告诉或者代为告诉。


三、如何提交刑事自诉状


提起自诉应当提交刑事自诉状;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


自诉状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自诉人(代为告诉人)、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

(二)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三)具体的诉讼请求;

(四)致送的人民法院和具状时间;

(五)证据的名称、来源等;

(六)证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

对两名以上被告人提出告诉的,应当按照被告人的人数提供自诉状副本。


四、自诉案件的受案和审理


人民法院应当在十五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案件的;

(二)缺乏罪证的;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被告人死亡的;

(五)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六)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

(七)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八)属于本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案件,公安机关正在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检察院正在审查起诉的;

(九)不服人民检察院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或者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满后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注意:自诉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立案后,因缺乏罪证而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的自诉案件,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被驳回起诉后,又提出新的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再次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另注意:自诉人经两次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准许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按撤诉处理。


部分自诉人撤诉或者被裁定按撤诉处理的,不影响案件的继续审理。


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告知其放弃告诉的法律后果;自诉人放弃告诉,判决宣告后又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诉讼,并告知其不参加诉讼的法律后果。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后表示不参加诉讼或者不出庭的,视为放弃告诉。第一审宣判后,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实又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当事人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五、自诉案件的审限


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刑诉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公诉案件审限)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法条链接】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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