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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体着装解除戒具,让法庭上的被告人尊严接受审判

2025-10-21济南知名刑事律师

法庭 人权‍‍‍‍‍‍‍‍‍

释法说理法庭外



本着保障人权的原则,使被告人能够尊严地接受法庭审判,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在押被告人出庭着装和是否使用戒具作出了明确规定。


《人民法院法庭规则》(法释〔2016〕7号)第十三条规定:“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诉人出庭受审时,着正装或便装,不着监管机构的识别服。

人民法院在庭审活动中不得对被告人或上诉人使用戒具,但认为其人身危险性大,可能危害法庭安全的除外。”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刑事审判警务保障工作规则》(2019)第二十条规定:“司法警察执行庭审押解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四)依照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的指令,解除被告人戒具;…”


《刑诉法解释》(2021)第三百零五条规定:“在押被告人出庭受审时,不着监管机构的识别服。庭审期间不得对被告人使用戒具,但法庭认为其人身危险性大,可能危害法庭安全的除外。”


可见,庭审期间须以不使用戒具为常态,使用戒具为例外。例外程度须是人身危险性大从而极大可能危害到法庭安全。


《刑诉法解释》已明确将危险性的判断权、戒具解除的决定权交由法庭,《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刑事审判警务保障工作规则》也明确规定司法警察应当依照法庭指令解除被告人戒具。然而,实践中仍存在法庭根据法警示意拒绝为被告人解除戒具的情况。


既然法律已经明确将对被告人危险性的判断权、戒具解除的决定权交给了法庭,那么对于被告人出庭时是否有必要加戴戒具,法庭应当有明确的预判,在确需使用戒具时能够在开庭审理前予以说明,最起码不至于在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解除戒具时,法庭还要看人(法警)眼色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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