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与暂予监外执行
2025-10-21济南知名刑事律师
假释 暂予监外执行
释法说理法庭外
假释与暂予监外执行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
01 假释
一、什么是假释
假释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的刑期后,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而附条件地提前释放。
二、假释应具备哪些条件
(一)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
(二)确有悔改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假释后不会对所居住的社区产生重大不良影响。
注意:
①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假释时,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的时间,应当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②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假释时,刑法中关于实际执行刑期不得少于十三年的时间,应当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生效以前先行羁押的时间不予折抵。
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后,实际执行十五年以上,方可假释,该实际执行时间应当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不包括在内,判决确定以前先行羁押的时间不予折抵。
三、哪些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①累犯;
②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包括以上情形被判处死缓减为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
③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的规定,对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释。
另外:
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的规定,对于生效裁判中有财产性判项(包括附带民事赔偿以及追缴、责令退赔、罚金、没收财产等),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的,不予假释。
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补充规定》(法释〔2019〕6号)的规定,对依照刑法第八章贪污贿赂罪判处刑罚的原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罪犯,拒不认罪的,或者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不予假释,一般不予减刑。
对于财产性判项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29日发布了《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的规定》(法释〔2024〕5号),该规定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四、假释的考验期限
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
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五、特殊规定
如果有涉及国家政治、国防、外交等方面特殊需要的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执行刑期的限制。
02 暂予监外执行
通常说的保外就医,是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之一。
一、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象
暂予监外执行对象,原则上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已经减为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二、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2014)的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已经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患有属于本规定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另外,根据该规定第七条:
对需要保外就医或者属于生活不能自理的累犯以及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的罪犯,原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在减为有期徒刑后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以上方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原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原判刑期三分之一以上方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
对未成年罪犯、六十五周岁以上的罪犯、残疾人罪犯,适用前款规定可以适度从宽。
对患有本规定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严重疾病,短期内有生命危险的罪犯,可以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关于执行刑期的限制。
三、哪些罪犯不得暂予监外执行
对需要保外就医或者属于生活不能自理,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可能有社会危险性,或者自伤自残,或者不配合治疗的罪犯,不得暂予监外执行。
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罪犯适用保外就医应当从严审批,对患有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等严重疾病,但经诊断短期内没有生命危险的,不得暂予监外执行。
对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因违法违规被收监执行或者因重新犯罪被判刑的罪犯,需要再次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从严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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