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合理的怀疑》看『刑辩律师』与『刑事辩护』
2025-10-21济南知名刑事律师
刑事 辩护
释法说理法庭外
虽然我国与美国分属不同法系,司法制度上存在本质差异,但不可否认仍然存在四海皆准的法律规则。从艾伦·德肖维茨《合理的怀疑》一书中,根据笔者对律师刑事办案的感触和自身理解,摘要整理其中可能有助于更深入理解律师刑事司法实务的几点内容。
“我作为一个刑案辩护律师的职责不是审判我的当事人到底无辜还是有罪。一般来说,我不知道。我的职责是积极地以各种规则来进行辩护。”
【理解:辩护人的职责】
“凡是辩护律师‘可以’做的,他就‘应该’去做,只要这是为当事人辩护所必须。一个热诚的辩护律师有专业上的义务必须采取每个合法且在伦理上容许的步骤,以维护当事人最大的利益——即使辩护人觉得这些步骤是他个人所厌恶的。”
【理解: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
“真相的发现虽然是刑事审判一个重要的目的,但绝非唯一目的。……有罪的条件必须达到‘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证明。但这与客观真理的追求有所不同,因为这明显偏好某种特定的真相。所偏好的真相,是认定嫌犯并未犯案……”
【理解:无罪推定原则】
“在刑事诉讼当中,证据审查的标准在于能否‘排除合理的怀疑’;然而在民事诉讼当中,证据标准则只要求‘优势证据’。简单说,要判一个刑事被告有罪,相较于认定民事被告必须负担金钱损害的赔偿,应该有更多、更好的证据。多少算多?如何算少?没有精确的量化标准。”
【理解:刑事证据“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刑案的证据除了必须排除合理的怀疑,还有其他许多障碍延缓绝对真相的寻求,这是故意设立在刑事程序中以发挥其他的作用。有些障碍,其理由是因为长期而言有助于寻求真相,虽然可能牺牲具体个案的真相。排除刑求取得的自白为证据,可能造成个案的错误,因为这个自白虽出于刑求,但却是真实的,而且有独立的补强证据可加证实。……借由排除这种欠缺任意性、但却真实的自白,长期来说,可以促进法律发现真相的目标,因为许多刑求取得的自白可能是不实在的。”
【理解: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刑讯逼供】
“有时陪审团废弃个案法律,他们所不同意的并不是法律本身,而是法律如何被执行的问题。他们反对执法程序更甚于法律的本质。就如温斯坦(Jack Weinstein)法官所说的‘有些陪审员确实愿意遵守法律,但想到警察与社会的偏见如此严重,以至于他们无法信任执法者。’陪审团所干预的不是法律本身,而是执法者的作为”
【理解:程序正义】
刑辩律师随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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