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预司法,谁来留痕
2025-10-21济南知名刑事律师
司法 干预
释法说理法庭外
自2015年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实施以来,已近乎十年时间,实践中落实情况如何,不可否认高压之下有其效,但同时也可看到面对根深蒂固的问题,可能远非三个文件能够“祛疾”。
针对干预司法活动的问题,201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该规定明确规定:
➮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司法人员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行为,受法律和组织保护。领导干部不得对司法人员打击报复。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司法人员免职、调离、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司法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
➮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纪依法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同月,中央政法委印发了《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对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办案人员应当全面、 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同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各地方也相继出台了相关配套规定,如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山东省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鲁办发〔2016〕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山东省政府系统贯彻落实防止干预司法有关规定的几点具体要求》(鲁政办字〔2017〕129号)。
【律师随笔记】
干预司法,谁来留痕?虽然文件都明确要求办案人员对干预司法、过问案件的情况应当全面、 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然而现实问题是办案人员如何能够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虽然文件不无考虑地规定了“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司法人员免职、调离、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然而面对“痼疾”,现实中办案人员所受到的无形压力可能远不止此。况且,有时“依法定程序”作出“调离”等职务变动恐也非难事。当在上的指导监督权逾越边界,当一线办案人员的声音被覆盖,不仅依法办案维艰,监督之责恐亦随之名存实亡。
皆所知,于法律监督机关(人员)而言,被干预的司法工作不仅是失于监督之责,恐更意味着为不法背书、助不法之势。于审判机关(人员)而言,被干预的司法工作是对庄严法律的无尽亵渎。“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滴水石穿亦非一日之功,破冰之旅道阻且长,司法公信力源于每一位司法人员的共建共护。
刑辩律师随笔
律师法律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