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控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管辖问题
2025-10-21济南知名刑事律师
犯罪 管辖
释法说理法庭外
01 犯罪管辖原则
我国刑事司法上适用地域管辖原则,一般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同时,《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也作出了特别规定:“法律、司法解释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有关犯罪案件的管辖作出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02 犯罪地包括哪些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
①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
②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
注意,行驶中的交通工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由交通工具最初停靠地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交通工具始发地、途经地、目的地公安机关也可以管辖。
03 居住地包括哪些
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
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除外。
单位的居住地为其登记的住所地。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登记的住所地不一致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其居住地。
04 什么情形属于“更为适宜”的情况
“更为适宜”情形一般指:(1)犯罪嫌疑人流窜作案,主要犯罪地难以确定,而居住地群众更了解其犯罪情况的;(2)犯罪嫌疑人在居住地民愤很大,当地群众强烈要求在居住地进行审判的;(3)可能对犯罪嫌疑人判处管制或者适用缓刑,应当在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执行监督、考察的。
05 地域管辖冲突情况的规定
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在职责范围内并案侦查:
(一)一人犯数罪的;
(二)共同犯罪的;
(三)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
(四)多个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犯罪事实的。
对管辖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刑事案件,可以由有关公安机关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对情况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06 一些特别刑事案件管辖的有关规定
对于一些特别刑事案件的管辖权问题,如:毒品犯罪案件,网络犯罪案件,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网络赌博犯罪案件,涉税犯罪案件,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假币犯罪案件,经济犯罪案件,流动性、团伙性、跨区域性犯罪案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外国人犯罪案件等,均在有关司法解释或相关规范性文件中作出了具体规定。
07 刑事控告中的实务问题
实务中,因各种原因常面临立案难甚至受理都难的问题,特别是涉及到跨区域性犯罪问题,实践中仍然存在办案机关相互推诿的现象,致使控告人控告无门,相关证据不能被及时固定。在此也提醒,刑事控告案件首要在于及时,明确适格的控告主体,确定管辖机关,第一时间进行控告,同时注意对相关证据尽可能较全面地收集和固定,控告材料要客观全面,书面材料陈述事由客观真实、于法有依、于理有据、于情可容,引用法律法规准确,尽可能将控告罪名精准化,可能涉及几个罪名的可俱全列明,作兜底性罪名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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