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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办案程序之留置(新监察法 2024)

2025-10-21济南知名刑事律师

程序 留置‍‍‍‍‍‍‍‍‍

释法说理法庭外




一、适用留置措施的人员范围


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二)可能逃跑、自杀的;

(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


根据《监察法实施条例》(2021)的规定,对下列人员不得采取留置措施: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上述情形消除后,根据调查需要可以对相关人员采取留置措施。


注意,“严重职务违法”是指根据监察机关已经掌握的事实及证据,被调查人涉嫌的职务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可能被给予撤职以上政务处分。“重要问题”是指对被调查人涉嫌的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在定性处置、定罪量刑等方面有重要影响的事实、情节及证据。


二、采取留置措施的程序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采取留置措施时,调查人员应当依照规定出示证件,出具书面通知,由二人以上进行,形成笔录、报告等书面材料,并由相关人员签名、盖章。


根据《监察法实施条例》(2021)的规定,应当向被留置人员宣布《留置决定书》,告知被留置人员权利义务。


县级以上监察机关可以根据需要,提请公安机关协助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按规定报批后,请同级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协助,并应出具《提请协助采取留置措施函》。


需要提请异地公安机关协助采取留置措施的,应当按规定报批,向协作地同级监察机关出具协作函件和相关文书,由协作地监察机关提请当地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协助。


另外,省级以下监察机关留置场所的看护勤务由公安机关负责,国家监察委员会留置场所的看护勤务由国家另行规定。留置看护队伍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留置措施的时限


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或者不需要继续采取留置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或者变更为责令候查措施。


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监察机关依照前款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调查终结的,经国家监察委员会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省级以上监察机关在调查期间,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另有与留置时的罪行不同种的重大职务犯罪或者同种的影响罪名认定、量刑档次的重大职务犯罪,经国家监察委员会批准或者决定,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重新计算留置时间。


根据《监察法实施条例》(2021)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审批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一)案情重大,严重危害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

(二)案情复杂,涉案人员多、金额巨大,涉及范围广的;

(三)重要证据尚未收集完成,或者重要涉案人员尚未到案,导致违法犯罪的主要事实仍须继续调查的;

(四)其他需要延长留置时间的情形。


注意,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


四、留置措施后的告知义务


监察机关对被调查人依法采取留置措施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但有可能伪造、隐匿、毁灭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形的除外。有碍调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解除留置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


根据《监察法实施条例》(2021)的规定,延长留置时间的,应当通知被留置人员家属。解除留置措施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或者家属。


注意,案件依法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留置措施自犯罪嫌疑人被执行拘留时自动解除。


五、留置措施的变更申请


被留置人员及其近亲属有权申请变更留置措施。监察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六、被留置人员保障


监察机关应当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和安全,提供医疗服务。对其谈话、讯问的,应当合理安排时间和时长,谈话笔录、讯问笔录由被谈话人、被讯问人阅看后签名。


七、申诉和追责


采取留置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解除或者变更的,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利害关系人有权向该机关申诉。


受理申诉的监察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诉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查,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属实的,及时予以纠正。


对违反规定采取留置措施,或者法定期限届满,不予解除或者变更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根据《监察法实施条例》(2021),采取留置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的,受害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受害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有权要求赔偿。


八、刑期折抵


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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