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如何计算留置期限(新监察法实施条例)
2025-10-21济南知名刑事律师
留置 期限
释法说理法庭外
随着新《监察法》的正式施行(2025年6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监察法实施条例》于同日公布并生效施行。新条例对留置措施的具体适用期限作出了明确规定。
➭采取留置措施的,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自向被留置人员宣布之日起算。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审批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一)案情重大,严重危害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
(二)案情复杂,涉案人员多、金额巨大,涉及范围广的;
(三)重要证据尚未收集完成,或者重要涉案人员尚未到案,导致违法犯罪的主要事实仍须继续调查的;
(四)其他需要延长留置时间的情形。
➭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三个月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调查终结的,经审批可以再延长,再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二个月。
➭省级以上监察机关在调查期间,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另有与留置时的罪行不同种的重大职务犯罪或者同种的影响罪名认定、量刑档次的重大职务犯罪,经审批可以依照监察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重新计算留置时间。留置时间重新计算以一次为限。
➭重新计算留置时间的,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新发现的罪行具有延长和再延长留置时间情形的,可以依法延长和再延长留置时间。但是,此前已经适用再延长留置时间的,不得再次适用再延长留置时间。
因此,留置措施的最长期限为十四个月(3+3+2+3+3=14
或3+3+3+3+2=14)。
注意,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期间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但被调查人被采取责令候查、管护、留置或者禁闭措施的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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