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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律笔记:关于新《监察法》对监察人员的禁闭措施

2025-10-21济南知名刑事律师

监察 禁闭‍‍‍‍‍‍‍‍‍

释法说理法庭外



2025年6月1日施行的《监察法》新增一项专门对监察人员的强制措施——禁闭。


根据新《监察法》规定,监察人员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为防止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监察机关经依法审批,可以对其采取禁闭措施。可见,禁闭措施是专门针对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监察人员的一项强制性措施。


01 禁闭措施的适用


《监察法实施条例》(2025)进一步明确规定,监察机关根据已经掌握的事实及证据,发现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监察人员可能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经依法审批,可以在具备安全保障条件的场所对其采取禁闭措施:

(一)继续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

(二)为被调查人或者涉案人员通风报信等泄露监察工作秘密的;

(三)威胁、恐吓、蓄意报复举报人、控告人、被害人、证人、鉴定人等相关人员的;

(四)其他可能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行为。 


02 禁闭措施的期限和通知


禁闭的期限不得超过七日,自向被禁闭人员宣布之日起算。


采取禁闭措施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禁闭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


因可能伪造、隐匿、毁灭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形而不宜通知的,应当按规定报批,记录在案。有碍调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禁闭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


03 禁闭措施的解除或变更


主动解除或变更


对被禁闭人员不需要继续采取禁闭措施的,应当按规定报批后解除禁闭或者变更为责令候查措施。禁闭期满的,应当按规定报批后予以解除。


在禁闭期满前,对被禁闭人员采取管护、留置措施的,按照采取管护、留置措施的规定执行。

申请解除或变更

采取禁闭后可以申请解除措施或申请变更为责令候查措施。


解除禁闭措施或者变更为责令候查措施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禁闭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申请人。


04 申诉和追责


因禁闭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解除或者变更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的,由监察机关案件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受理。监察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诉之日起一个月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于决定作出之日起七日以内,向申诉人送达申诉处理决定书。


申诉人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申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查。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进行核实,并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二个月以内作出处理决定。

违反规定采取禁闭措施,或者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解除或者变更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违法采取禁闭措施,或者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采取禁闭措施,但是禁闭时间超过法定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的,受害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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