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律笔记: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案件中有关「谈话」的适用
2025-10-21济南知名刑事律师
监察 谈话
释法说理法庭外
1.谈话的适用对象
监察机关对涉嫌职务违法的监察对象,可以依法进行谈话,要求其如实说明情况或者作出陈述。
可见,监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可以适用谈话方式的对象是涉嫌职务违法的监察对象。
注意:①监察机关在立案后的调查工作中,对涉嫌职务违法的被调查人可以进行谈话。②监察机关在开展初步核实工作中,确有需要与被核查人谈话的,按规定报批后,可以与被核查人进行谈话。③对一般性问题线索的处置,可以采取谈话方式,对监察对象予以警示、批评、教育。
2.谈话的方式
谈话方式有直接谈话和委托谈话。
直接谈话是指由监察机关的监察人员经审批直接与被谈话人进行谈话。
委托谈话是指经审批监察机关委托有关机关、人员与被谈话人进行谈话,如委托被谈话人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等进行谈话。
注意:关于委托谈话的适用,根据《监察法》规定,对可能发生职务违法的监察对象,监察机关按照权限,可以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监察法实施条例》具体规定,采取谈话方式处置问题线索的,经审批可以由监察人员或者委托被谈话人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等进行谈话。
3.对谈话场所的要求
➮对一般性问题线索处置的谈话:
谈话应当在监察机关谈话场所、具备安全保障条件的工作地点等场所进行。
➮立案后调查工作中的谈话(也适用于在初步核实中开展的谈话):
与被责令候查人员或者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被调查人谈话的,应当在具备安全保障条件的场所进行。
调查人员与被强制到案人员、被管护人员、被留置人员或者被禁闭人员谈话的,按照法定程序在执行相关监察强制措施的场所进行。
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谈话的,应当持以监察机关名义出具的介绍信、工作证件,商请有关案件主管机关依法协助办理。
与在看守所、监狱服刑的人员谈话的,应当持以监察机关名义出具的介绍信、工作证件办理。
注意:与涉嫌严重职务违法的被调查人进行谈话的,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并告知被调查人。
4.关于谈话应注意的几点
·谈话应当个别进行,负责谈话的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立案后,与被调查人首次谈话时,应当出示《被调查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对于被调查人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在首次谈话时应当出具《谈话通知书》。
·与被调查人进行谈话,应当合理安排时间、控制时长,保证其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谈话笔录应在谈话现场制作,交给被调查人核对,核对无误后,逐页签名、捺指印,末页写明日期。
·被调查人自行书写说明材料的,应当由二名调查人员接收,在首页记明接收日期并签名。
以上几点注意内容也适用于在初步核实中对被核查人的谈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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