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办案程序之责令候查
2025-10-21济南知名刑事律师
监察措施 责令候查
释法说理法庭外
一、适用责令候查措施的人员范围
被调查人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对其采取责令候查措施:
(一)不具有监察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
(二)符合留置条件,但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三)案件尚未办结,但留置期限届满或者对被留置人员不需要继续采取留置措施的;
(四)符合留置条件,但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责令候查措施更为适宜的。
【监察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二)可能逃跑、自杀的;
(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严重职务违法”是指根据监察机关已经掌握的事实及证据,被调查人涉嫌的职务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可能被给予撤职以上政务处分。
二、责令候查措施时限
责令候查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自向被责令候查人员宣布之日起算。
除无法通知的以外,监察机关应当在采取责令候查措施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责令候查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
三、责令候查措施执行机关
责令候查应当由决定采取责令候查措施的监察机关执行。
四、被责令候查人员应遵守的规定
被责令候查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监察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直辖市、设区的市的城市市区或者不设区的市、县的辖区;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监察机关报告;
(三)在接到通知的时候及时到案接受调查;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
《监察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规定:
被责令候查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确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的,应当经决定采取责令候查措施的监察机关批准。
在同一直辖市、设区的市内跨区活动的,不属于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正当理由,是指就医、就学、参与诉讼、往返居住地与工作地、处理重要家庭事务或者参加重要公务、商务活动等。
被责令候查人员需要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应当向监察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注明事由、目的地、路线、交通方式、往返日期、联系方式等。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三日以内作出决定。被责令候查人员有紧急事由,无法及时提出书面申请的,可以先行通过电话等方式提出申请,并及时补办书面申请手续。
对于被责令候查人员因正常工作或者生活需要经常性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可以根据情况简化批准程序,一次性审批其在特定期间内按照批准的地点、路线出行。
五、责令候查转留置
被责令候查人员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予以留置。
根据《监察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被责令候查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违反责令候查规定,情节严重:
(一)企图逃跑、自杀的;
(二)实施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行为,严重影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三)对举报人、控告人、被害人、证人、鉴定人等相关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严重影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
(五)经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案,严重影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或者两次经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案的;
(六)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动,未按规定向监察机关报告,导致无法通知到案,严重影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被责令候查的人员,违反责令候查规定,情节严重,依法应予留置的,省级监察机关应当报请国家监察委员会批准,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应当逐级报送省级监察机关批准。
六、变更措施申请
被管护人员、被留置人员、被禁闭人员及其近亲属向监察机关申请变更为责令候查措施的,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监察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符合责令候查条件的,可以将管护、留置或者禁闭措施依法变更为责令候查措施;不符合责令候查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七、责令候查措施的解除
对被责令候查人员不需要继续采取责令候查措施或者责令候查期满的,应当按规定报批后解除责令候查措施。解除责令候查措施的,应当及时通知被责令候查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
案件依法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责令候查措施自移送之日自动解除,不再办理解除法律手续。
八、申诉和追责
采取责令候查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解除的,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利害关系人有权向该机关申诉。
受理申诉的监察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诉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查,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属实的,及时予以纠正。
对违反规定采取责令候查措施,或者法定期限届满不予解除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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