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有悔改表现的惯犯法律态度怎样?
2026-01-17济南知名刑事律师
对于有悔改表现的惯犯法律态度怎样?
在刑法中,对于任何形式的犯罪行为,都强调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即根据犯罪分子所实施的行为及其主观恶性程度来决定相应的法律责任。针对具有悔改表现的惯犯,在量刑时可以作为酌定情节予以考虑。如果确有真诚悔过,并且采取了积极措施弥补损害后果,则有可能获得一定程度上的宽大处理;反之,若仅仅是表面姿态而无实际行动,则难以被视为有效的悔改依据。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还规定了累犯制度,对于符合特定条件下的再犯者将给予更严厉的惩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四条 【缓刑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 (一)犯罪情节较轻;
- (二)有悔罪表现;
-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惯犯改造后能否顺利回归社会?
惯犯改造后能否顺利回归社会,这不仅取决于司法机关的矫正措施是否得力,还与社会各界的支持态度密切相关。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于已经完成刑罚执行、符合相关条件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惯犯),国家和社会应当给予其重新融入社会的机会。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中都设定了相应的规定来保障这类人群的权利,并鼓励他们通过合法途径恢复正常生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条
【前科报告制度】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
但是,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
回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八条
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未成年犯年满十八周岁时剩余刑期不超过二年的,仍可以留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剩余刑期。
虽然上述两条法规主要针对的是特定情形下的报告义务以及未成年犯的特殊处理方式,但它们共同体现了我国法律体系对于曾经违法犯罪人员再社会化过程中的基本立场——即既要考虑到公共安全维护的需求,也要充分尊重并促进个人改过自新后的权利恢复与发展机会。
虽然我国刑法鼓励犯罪人员主动认错并改正错误,但对于存在多次违法犯罪记录的个人而言,仍需谨慎对待其所谓的“悔改”行为,确保司法公正的同时也要维护社会稳定大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