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排除非法证据?
2026-06-25济南知名刑事律师
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排除非法证据?
作为专业律师,在实务中判断是否可以要求排除非法证据,需从证据种类及取证手段的违法程度两个维度进行严格界定。
针对言词证据,法律采取了“绝对排除”的原则。如果侦查人员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讯问时,使用了肉刑或者变相肉刑(如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使当事人在肉体或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属于典型的非法证据,必须予以排除。同样,若证人证言或被害人陈述是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获取的,因其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意志自由,不具备证据能力,亦应坚决排除。在此类情形下,辩护方只需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材料,即可启动非法证据排除调查程序。
针对实物证据(物证、书证),法律采取的是“裁量排除”或“附条件排除”的原则。如果收集物证、书证的程序违反法律规定(例如搜查无证、扣押清单不规范等),但并不必然导致证据无效。只有当这种程序违法“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时,才进入排除的考量范围。此时,法律给予了办案机关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的机会。若办案机关能够补正瑕疵或给出合乎逻辑与法律的解释,该证据仍可采纳;反之,若无法补正或解释,则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并非毫无门槛。申请人需要承担初步的举证责任,即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线索或材料,而非直接证明非法取证事实的存在。法院在审查后,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将启动专门的调查程序,由公诉机关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三条
采用下列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一)采用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
(二)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使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
(三)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四条
采用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证据收集过程中要注意?
在民事诉讼及相关法律实务中,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当事人在自行收集或委托他人收集证据时,必须严格遵循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的原则,否则可能导致证据不被法院采信,甚至承担法律责任。具体注意事项包括:
1. 严禁非法取证:这是证据收集的红线。不得通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如隐私权、住宅安宁权)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获取证据。例如,擅自在他人的私密空间安装窃听、窃照设备,或通过暴力、胁迫手段获取的言词证据,均属于非法证据,将被排除。
2. 确保证据原件/原物的完整性: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如果只能提供复制件、复印件,必须确保其与原件核对无误,并说明来源。对于电子数据,应注意保持存储介质的原始状态,必要时进行公证或区块链存证,以防被篡改。
3. 注重证据形成的时间性与连贯性:收集证据时应注意保留形成时间的痕迹(如邮件发送时间、聊天记录的时间戳),确保证据链完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避免孤证难以定案。
4. 证人证言的规范性:若收集证人证言,应确保证人具备作证能力,且证言内容为其亲身感知。尽量避免诱导性提问,最好以书面形式固定并由证人签字捺印,或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5. 及时申请法院调查收集:对于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的证据(如由国家机关保存的档案、涉及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的材料),应及时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由法院依职权调取,切勿强行私自获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
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以上是基于现行法律法规对于排除非法证据适用情形的专业解答,具体案件中的证据排除申请需结合案卷材料及庭审情况制定精细化策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