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知名刑事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法律文集> 破坏公共设施是否威胁国家安全?

破坏公共设施是否威胁国家安全?

2026-09-28济南知名刑事律师

破坏公共设施是否威胁国家安全?

在司法实践中,区分“危害公共安全”与“危害国家安全”是定性此类案件的关键。

大多数公共设施(如城市路灯、普通道路护栏、公园座椅等)的破坏,通常依据《刑法》中关于故意毁坏财物罪或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等条款处理。这类犯罪侵害的客体主要是公私财产所有权或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属于社会公共安全领域,尚未直接触及国家政权稳固、主权完整或核心发展利益,因此不直接等同于威胁国家安全。

若被破坏的公共设施属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或涉及国计民生的核心系统(如国家电网主干网、国家级通信骨干网、水利枢纽大坝、核设施等),其正常运行直接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安全、网络安全、生态安全等非传统安全领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这些设施的恶意破坏,若造成大规模社会动荡、经济崩溃风险或国防能力受损,则符合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构成要件。特别是当行为人有境外势力背景或旨在颠覆国家政权、分裂国家时,即便破坏的是单一设施,也可能被认定为间谍行为或恐怖活动,从而直接威胁国家安全。

主观故意也是重要考量因素。若行为人仅出于泄愤、牟利等个人目的,通常不认定为危害国家安全;但若其明知破坏行为将引发国家层面的系统性风险仍为之,或与危害国家安全的组织勾结,则性质发生转化。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二条

国家安全是指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设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提升网络与信息安全保护能力,加强网络和信息技术的创新研究和开发应用,实现网络和信息核心技术、关键基础设施和重要领域信息系统及数据的安全可控。

《刑法》第一百零二条

【背叛国家罪】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一百一十条

【间谍罪】有下列间谍行为之一,危害国家安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二)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

犯此罪是否一定会被判处死刑刑罚?

犯某罪并不一定会被判处死刑。在刑法体系中,死刑仅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且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即使某一罪名在法条中规定了死刑作为最高刑罚,法院在具体量刑时仍需综合考量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

死刑的适用具有严格的限制条件,只有当犯罪行为达到“罪行极其严重”的标准时,才具备适用死刑的前提。刑法规定了多种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如自首、立功、坦白、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等,这些情节可能导致最终判决为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而非立即执行死刑。此外,法律明确禁止对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以及审判时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除非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适用死刑触犯包含死刑条款的罪名,绝不等同于必然被判处死刑。

【法律依据】

《刑法》第四十八条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刑法》第四十九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破坏公共设施并不必然等同于威胁国家安全。对于一般性公共设施的破坏,应依法以危害公共安全罪或侵犯财产罪论处;而对于涉及国家关键基础设施、核心战略资源的设施破坏,尤其是伴有特定政治目的或造成系统性风险的,则应依法认定为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建议在具体案件处理中,严格依据设施属性、损害后果及主观意图进行精准定性,以确保法律适用的准确性与严肃性。

©2026 济南知名刑事律师 技术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