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情节在审判中如何认定?
2026-10-12济南知名刑事律师
认罪认罚情节在审判中如何认定?
1.认罪与认罚的双重构成要件
认罪认罚并非单纯的口头承认,而是包含“认罪”与“认罚”两个不可分割的部分。“认罪”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认罚”则要求被告人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包括同意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量刑建议,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审判阶段,法官需重点核实被告人是否同时具备这两项要素。
2.自愿性与真实性的实质审查
法院在认定时,必须排除非法证据的影响。法官需通过庭审核查讯问笔录、同步录音录像等材料,确认被告人的供述并非出于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或欺骗。同时,需确认被告人对行为性质和法律后果有清晰认知。如果被告人虽然形式上签署了具结书,但在庭审中对关键犯罪事实提出实质性异议,或者辩称自己无罪,则视为不再具备“认罪”的基础,原认罪认罚情节不予认定。
3.程序合法性的形式审查
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签署必须有辩护人或值班律师在场见证。若缺乏律师见证,或检察机关未依法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该具结书的效力将受到质疑。法院需审查卷宗中是否有完整的权利告知书、听取意见记录及律师见证材料。
4.庭审反悔的处理机制
若被告人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但在审判阶段无正当理由反悔,撤回认罪认罚具结书,法院将不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行审理,而是转为普通程序或简化程序继续审理,并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判决。此前因认罪认罚而获得的程序性便利或实体性从宽承诺随之失效。
引用法条: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三)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累犯情节是否会导致从重处罚结果?
累犯情节确实会导致从重处罚的结果。在我国刑法体系中,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情形(一般累犯),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情形(特殊累犯)。
法律设立累犯制度的初衷在于,累犯者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后短期内或特定条件下再次犯罪,表明其主观恶性较深、人身危险性较大,且前罪的刑罚未能起到有效的教育和改造作用为了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强化刑罚的特殊预防功能,法律明确规定对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应当”意味着这是法官在量刑时必须适用的强制性规定,而非可以选择适用的酌定情节这里的“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刑的幅度内判处相对较重的刑罚,而不是突破法定刑上限加重处罚。此外,累犯还伴随着不得适用缓刑和不得假释等严格的刑罚执行限制。
引用法条:
《刑法》第六十五条
【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刑法》第六十六条
【特别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刑法》第七十四条
【累犯不适用缓刑】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刑法》第八十一条
【假释的适用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认罪认罚情节的认定是一个严谨的司法过程,既尊重被告人的处分权,又坚守事实与法律的底线。作为辩护方或当事人,应确保认罪认罚基于充分的信息披露和真实的自愿基础;作为审判机关,则需严格把关,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确保刑罚的公正性与权威性。如有具体案件涉及复杂的证据争议或程序瑕疵,建议结合全案证据材料进行深入的法律论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