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属生活必需费用是否予以保留?
2026-10-26济南知名刑事律师
家属生活必需费用是否予以保留?
在民事执行案件中,虽然债权人有权通过司法程序实现其债权,但该权利的实现受到法律对被执行人基本人权保护的限制。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等强制执行措施时,必须遵循比例原则和人道主义原则。
具体而言,“生活必需费用”是指维持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所需的费用。如果执行款项直接来源于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养老金或其他固定收益,法院在扣划时应当预留出这部分费用。同样,如果被执行人的财产中包含了维持其家庭基本生活的必需品(如必要的衣物、炊具、家具等)或唯一且用于居住的住房(在满足特定条件下),这些财产通常不属于可强制执行的范围,或者在执行变现后需优先安置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的居住问题并保留租金或安置费。家属生活必需费用不仅应当予以保留,而且是执行程序中的法定义务。若执行行为未保留该部分费用,被执行人有权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纠正违法执行行为。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五)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六)根据《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国、中国政府或者中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七)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没收财产是否包含家属合法拥有的财物?
在刑事司法实践中,没收财产作为一种附加刑,其执行对象严格限定为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这一原则的核心在于区分“罪犯个人财产”与“家属合法财产”,以及“违法所得”与“合法所得”。
根据罪责自负原则,刑罚只能及于犯罪行为人本人,不得株连无辜家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等)通过合法劳动、继承、赠与或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财产,属于家属的个人合法财产或家庭共有财产中属于家属的份额,绝对不属于没收财产的范围。司法机关在执行没收财产判决时,必须对财产权属进行严格甄别。
对于家庭共有财产,应当先析产,即分割出属于犯罪分子个人的份额,仅对该份额进行没收。如果无法明确区分,通常推定为共同所有,并依法保护其他共有人的合法权益。
需要特别区分的是“没收财产”与“追缴违法所得”。如果家属名下的财物实际上是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如赃款、赃物及其收益),无论登记在谁名下,司法机关均有权依法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但这属于对犯罪所得的处理,而非对家属合法财产的“没收”。只要能够证明该财物是家属的合法收入或合法取得,就不在没收之列。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五十九条
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强制性要求,旨在平衡债权实现与基本人权保障之间的关系。在执行实践中,这一规定得到了严格贯彻。如您遇到执行过程中未保留必要生活费用的情况,建议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如家庭人口证明、低收入证明、当地低保标准等),并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以维护自身及家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