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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诉申请书应该怎么写提交给哪级检察院 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含义是什么

2020-10-16周口知名刑事律师

 宋,周口重大刑事案件律师,上海,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抗诉申请书应该怎么写提交给哪级检察院

  抗诉申请书应该怎么写提交给哪级检察院关于这一问题,整理了以下相关资料供您参考,下面跟着一起来了解下。


  一、抗诉申请书


  申请人: , 男 年 月 日 出生, 住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1xxxxxxxxxx。


  被申请人: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因不服2010年11月19日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川凉民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以及2011年8月16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川民终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书;终审判决,2012年9月26日最高法院;民申字第679号民事裁定书;依据修正后于2013年1月1日施行的第200条及第208条、第209条之规定,申请贵院依法提起抗诉。


  抗诉请求


  1、案提出抗诉,依法撤销原第一审、第二审判决及再审申请裁定。


  2、抗诉支持改判被申请人


  3、抗诉支持改判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有第200条规定的法定事项。


  1、关于符合第项;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2 裁定的;


  2、关于符合第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二审对本案的一些关键证据没有进行必要的审慎分析,而作出判决,致使作为该判决的所谓关键依据在证据上亦存在重大缺失。


  3、于符合第项;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4、关于符合第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5、关于符合第项;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综上所述,申请人依据第209第一款第项之规定,敬请立案抗诉并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xxx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Xxxx年x月x日


  二、抗诉申请书提交给哪级检察院


  1、权提起抗诉的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地方同级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无权提出抗诉;这种情况下,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2、起抗诉的对象须为已生效裁判。


  3、起抗诉须符合法定的事实和理由: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4、起抗诉须递交抗诉书。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向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提交要求抗诉的申请。


  上文就是对于抗诉申请书应该怎么写提交给哪级检察院的相关解答,如果大家遇到需要进行抗诉的情况,建议大家要注意对时间的把握,以免错过检察院抗诉时间,造成不必要的麻烦,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师。





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含义是什么

  一、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含义是什么

  上诉不加刑原则原则,就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只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刑罚的审判原则,是二审法院必须遵守的原则之一。其含义包括:


  1、上诉是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不论上诉理由是否得当,都不能以被告人不服判决或态度不好而在二审判决中加重原判刑罚。


  2、仅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二审法院审理后确认应按刑事诉讼法地189条第2款进行改判时,即使原判量刑畸轻,也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


  3、仅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二审法院审理后确认应按刑事诉讼法地189条第3款之规定直接改判或发回重审的,在事实查明后,如果没有变更原判认定的事实,也不应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同时,二审法院不能借口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将仅仅是量刑过轻的案件发回重审,指令一审法院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二、上诉不加刑的规定有哪些

  1、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既不能加重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刑罚,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2、对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可以改变罪名。


  3、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能在维持原判决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


  4、对被告人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原判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


  5、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或者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案件,不得撤销第一审判决,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或者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另外,共同犯罪案件中,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对其他第一审被告人也不得加重刑罚。


  三、上诉不加刑的适用

  上诉不加刑原则,适用于被告人和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起的上诉案件以及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而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或者自诉案件自诉人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判决时,不受该原则的限制,这是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款所规定的上诉不加刑原则的例外情况。第二审人民法院具体运用上诉不加刑原则时,应当执行下列具体规定:


  1、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既不能加重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刑罚,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2、对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可以改变罪名。


  3、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能在维持原判决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


  4、对被告人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原判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


  5、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或者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案件,不得撤销第一审判决,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或者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另外,共同犯罪案件中,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对其他第一审被告人也不得加重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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