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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的执行 执行死刑的具体程序及执行死刑后的处理

2020-10-14周口知名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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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的执行

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

  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百四十三条 执行死刑前,罪犯提出会见其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提出会见罪犯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第三百四十四条 人民法院将罪犯交付执行死刑,应当在交付执行三日前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第三百四十五条 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在指定的刑场或者羁押场所内执行。具体程序,依照有关规定。

  采用枪决、注射以外的其他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事先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三百四十六条 执行死刑前,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询问有无遗言、信札,并制作笔录,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

  执行死刑应当公布,禁止游街示众或者其他有辱被执行人人格的行为。

  第三百四十七条 执行死刑完毕,应当由法医验明罪犯确实死亡后,在场书记员制作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及时逐级上报最高人民法院。

  第三百四十八条 执行死刑后,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办理以下事项:

  对于死刑罪犯的遗书、遗言笔录,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涉及财产继承、债务清偿、家事嘱托等内容的,将遗书、遗言笔录交给家属,同时复制存卷备查;涉及案件线索等问题的,应当抄送有关机关;

  通知罪犯家属在限期内领取罪犯尸体;有火化条件的,通知领取骨灰。过期不领取的,由人民法院通知有关单位处理。对于死刑罪犯的尸体或者骨灰的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卷;

  对外国籍罪犯执行死刑后,通知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程序和时限,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责任

执行死刑的具体程序及执行死刑后的处理

①原审人民法院接到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7日内交付执行。超过7日没有执行死刑的,必须报请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的院长重新签发执行死刑命令才能执行死刑。执行死刑前,罪犯提出会见其近亲属或近亲属提出会见被告人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②人民法院将罪犯交付执行的,应当在3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③死刑可以在刑场或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刑场不得设在和繁华地区、交通要道和旅游景点附近。死刑采用枪决或注射等方法执行。

  ④执行死刑前,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应当验明正身,还要讯问罪犯有无遗言、信札,并制作笔录,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临场监督执行死刑的检察人员应当依法监督执行死刑的场所、方法和执行死刑的活动是否合法。

  在执行死刑前,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建议人民法院停止执行:

  被执行人并非应当执行死刑的罪犯的;

  罪犯犯罪时不满18岁的;

  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在执行前罪犯检举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罪犯正在怀孕的。

  执行死刑应当公布,禁止游街示众或有其他有辱被执行人人格的行为。

  ⑤执行死刑完毕,应当由法医验明罪犯确实死亡后,在场书记员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及时逐级上报最高人民法院。

  ⑥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办理有关善后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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