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立案标准的规定 哪些人有义务作证?
2020-10-16周口知名刑事律师
宋,周口重大刑事案件律师,上海,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立案标准的规定
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和其他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KJj广东刑事辩护网
一、对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商标管理法律、法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达到本规定立案标准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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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违法所得数额达到下列标准的,应予立案: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同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犯罪人通谋,为其提供制造、销售、使用、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以假冒注册商标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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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应予立案: 具有本规定第二条第项所列行为,非法经营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具有本规定第二条第项所列行为,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在二万件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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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虽未达到第二条第、项或第三条规定的标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视为情节严重,应予立案: 因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又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 假冒他人已经注册的人用药品商标的; 利用贿赂等非法手段推销假冒商标商品或者伪造、擅自制造的他人注册的商标标识的; 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国际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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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企业事业单位具有上列行为达到本规定第二、三、四条立案标准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立案,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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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凡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具有直接联系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案件,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认为需要自已直接受理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案件,也可自行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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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高检发研字1号文件印发的同时废止。
哪些人有义务作证?
证据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办案人员为了查清案件事实,必须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向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了解案件事实,是办案人员收集证据,了解案情,证实案件事实的重要途径,因此,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应当向办案人员如实提供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不得拒绝,这是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的法定义务。知道案件的真实情况而故意隐瞒不说,或者故意提供虚假的情况都是违法的。哪些属于知道案件情况的人呢“知道案件情况的人”就是因为亲眼看到犯罪行为发生,亲耳听到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叙述实施犯罪行为或被犯罪行为侵害的过程,因而了解案件情况的人。通过报纸、电视等或者通过道听途说而得知的有关案件的情况,不属于知道案件情况的人,没有作证的义务。 知道案件情况的人也并不是每人都可以作证。根据法律规定,生理、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都不能作证。这里包括三种情况:一是生理上有缺陷,而且不能辨别是非或者不能正确表达自己所知道的情况的人不能作证。如眼睛色盲,辨别不清什么颜色,高度近视看不清,耳聋听不清等,都不能正确表达自己所看到、听到的情况。二是精神上有缺陷,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如正在发病期间的精神病患者,不能控制自己的思维和识别事物的能力,因此对于人和事物辨别不清,也不能正确表达自己的意思,不能正确说明所听、所见情况。三是年幼,也就是未满14周岁,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未成年人,不能作证。因为年纪小,心理、生理发育都不健全,还缺乏正确表达意志的能力。只有能够分清是非,能正确表达自己的意思,正确说明自己看到、听到的情况的未成年人,才可以作证。上面所说的三种情况,能不能辨别是非,能不能正确表达,是决定上述人可不可以作证人的关键性条件,也就是说虽然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是年幼,但只要能够分清是非,能够正确表达,仍可以作证人。如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在未犯病期间,或者虽年幼,但发育早,有分辨是非和正确表达意志的能力的,都可以作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