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回补充侦查的程序 询问证人的地点和方式
2020-10-20周口知名刑事律师
宋,周口重大刑事案件律师,上海,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退回补充侦查的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二百六十二条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逮捕,应当撤销逮捕决定,通知公安机关立即释放。
第二百六十三条审查起诉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具有本规则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
第二百六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提出具体的书面意见,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也可以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第二百六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对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审查后,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向侦查部门提出补充侦查的书面意见,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
第二百六十八条对于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退回本院侦查部门补充侦查的期限、次数参照前款规定
执行。
询问证人的地点和方式
第九十七条
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但是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第17条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进行,不得另行指定其他地点。
第一百五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应当及时询问证人,并且告知证人履行作证的权利和义务。
人民检察院应当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并为他们保守秘密。除特殊情况外,人民检察院可以吸收证人协助调查。
第一百五十八条 询问证人,应当由检察人员进行。询问的时候,检察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第一百五十九条 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住处进行,检察人员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的询问证人通知书和工作证。必要时,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提供证言。
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第一百八十八条 询问证人、被害人,可以到证人、被害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进行。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被害人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当个别进行,并应当向证人、被害人出示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或者侦查人员的工作证件。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询问中,涉及证人、被害人的隐私,应当保守秘密。
本条是关于询问证人的地点和方式的规定。
一、询问证人概述
所谓询问证人,就是指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向了解案件真实情况的见证者以言词方式进行调查的一项侦查活动。证人是了解有关案件真实情况的第三者。就 是说,证人不是案件的当事人,而是属于当事人之外的其他诉讼参与人。询问证人是侦查任何犯罪案件都必须采取的一种侦查措施。利用这一措施,可以从多方面收 集证人的证言,有时还可以直接找到人证、物证。
询问证人对于查明案件事实、确定案情、正确处理案件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1.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真相。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及其有关涉案事实情况,不可能完全瞒过群众的眼睛,证人就是知道案件事实的见证人,而且又是 行为人与被害人之外的第三人,与案件的处理无直接的利害关系,加之作为旁观者在发案时一般能集中注意力耳闻目睹发案情况,因此,在正常情况下证人最能客观 公正地提供证明案情的证言。所以,询问证人能够获得证明案件事实真相的证据。
2.有利于确定案情。侦查期间各种证据共同证明的案件事实和情节,总难免有矛盾和疑点,尤其是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被害人的陈述通常存在矛盾使案情存 疑难定,通过对目击证人的询问,能发现和查明犯罪嫌疑人在哪些情节上避重就轻,而被害人又在哪些情节上扩大和加重,从而帮助侦查人员弄清疑点、排除矛盾、 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和情节。
3.有利于正确处理案件。犯罪分子虽然总是隐蔽作案,但只要作案就总会被某些有条件感知的公民所了解,或感知到案件的某些情况。这是因为犯罪分子生 活在群众之中,其犯罪活动总是首先、也是最容易被群众所发现和识破。而同犯罪作斗争保卫国家、社会和公民自己的各种权益又反映了广大公民的意志。通过深入 群众调查询问,发现和寻找证人,询问证人收集证据,这就是把专门机关的侦查同广大群众同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紧密结合起来的最好方法和体现。通过询问证人不 仅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真相确定案情,而且有利于在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下充分考虑发案地广大群众的呼声、要求和处理案件的社会效果,全面正确 地处理案件。
询问证人的根本任务是搜集证据,以便查明案情和揭露证实犯罪。侦查人员通过询问获取证据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第一,侦查人员通过询问的方式来提取证人证言;第二,侦查人员根据证人提供的线索去查获各种物证和书证。询问证人的具体任务有:
1.询问证人获取证人证言,查证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是查证嫌疑人的方法中比较重要的一种。为查证嫌疑人而进行的询问多以嫌疑人的亲友、邻居和同事 为对象,侦查人员在进行这种询问时应注意重点查清该嫌疑人有无作案的时间条件,有无作案的动机因素,有无与作案人相似的体貌特征,有无与现场痕迹物证的特 征相一致的衣物等问题。
2.询问证人开辟新的证据来源。案件在侦查阶段,为了揭露和证实犯罪,随着嫌疑对象被否定以及嫌疑程度的上升或下降,特别是侦查工作陷入僵局时,需 要不断寻找新的证人,获取证言,扩大取证范围。当案件进入讯问犯罪嫌疑人阶段后,为了查明案件全部事实真相,排除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各个疑点,更需要进一步 寻找新的证人,获取新的证言,开辟新的证据来源。
3.询问证人检验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是否真实可靠。证人证言对案件或与案件有关的事实起见证、鉴别的作用。无论是被害人的陈述,还是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其真实可靠程度如何,往往不可避免地要受到证人证言的检验。
4.搜集、检验书证、物证及其它方面的证据。侦查工作的任务不仅要揭露犯罪分子,而且要查清案件的全部事实真相,因而就要搜集一切能够有助于查清犯 罪事实的各种证据,既包括证人证言,也包括书证、物证等其它证据。搜集书证、物证等各种证据,除依靠搜查、鉴定、勘查现场、检验等手段外,询问证人也是搜 集证据的重要途径。
侦查实践证明,经其他手段得不到的物证,有时经过询问证人,就会及时得到,从而大大缩短了查清案件的进程;有些案件虽然查到了一些实 物,但一时分不清这些实物与案件的关系,询问有关的证人,便可能搞清事情的来龙去脉。可见,证人不仅能够起到提供证言的作用,而且还是搜集与验证实物证据 的重要途径。
二、询问的规则
询问证人是一种法律、政策性很强的侦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