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视听资料的证据效力?行政案件证据三性是怎样的
2020-10-20周口知名刑事律师
宋,周口重大刑事案件律师,上海,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宋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如何认定视听资料的证据效力?
一、如何认定视听资料的证据效力
随着人们维权意识的日益增强和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通过录音、录像等手段获取证据的日益增多,如何认定视听资料是否具有效力,并作为证据使用,必须从以下三个方面判断。
1、视听资料的合法性
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判断:
从采证行为本身判断是否合法,要求采集的视听资料不能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从采集行为的目的是否合法进行判断,出于合法目的设置的录音录像形成的视听资料,具有合法性。
从采集行为是否危害他人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进行判断,不具有危害性获取的视听资料,具有合法性。
2、视听资料的真实性
审判实践中,一些当事人对于对方提供的视听资料并不完全认可。因此对视听资料需要查明采集证据当时的时间、地点、在场人、背景,并联系录音录像的前前后后和其他证据综合考虑,运用逻辑方法,确定有优势的证据,最终认定事实。当事人对于视听资料真实性存有异议,需要提醒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方法甄别真假,并且告知当事人不申请可能会承担不利的后果。
3、视听资料的证明力
证据存在某些瑕疵和弱点,不能作为单独定案事实的依据,必须依靠其他证据的佐证,补强证据价值,才可作为定案依据。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其真实性存在瑕疵,但也不能因此就全部否认其作为证据的证明能力和证明力,而要通过全部证据的综合审定,补强视听资料的证明力,以求最大限度地接近客观真实,实现实体正义。在视听资料为单一证据的情况下,有必要提示当事人提供其他证据佐证。
二、视听材料证据包括哪些
1、录像证据
录像证据是指运用摄像机将事物发生、发展、运动、变化的客观真实情况原本地记录下来,然后经过播放、重新显示原始形象,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录像证据具有生动形象的内容,有连续运动着的人物和变化着的背景,可以反映出许多客观情况供人们观察分析。
2、录音证据
录音证据是指运用录音设备把正在进行的演说、谈话、呼叫、爆炸、机械摩擦、自然声响、电话中的对讲声音如实地记录下来,然后经过播放再现原始的声迹,并用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的证据。
3、计算机储存证据
计算机储存证据是指运用计算机储存的图形、数据、符号和其他信息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主要是指磁化在储存器内的档案材料。计算机运用其储存的功能,把需要储存的信息编制成一定的程序输入计算机主控制系统的中间处理器,由其自身对电子信号进行识别和处理后转变成磁信号固定于软盘,使用时只需操纵输出设备、发出指令,计算机就会自动检索并在终端显示器上显示出文字、图像或数据,人们可以直观地进行感知。
综上所述,随着时代的发展,现在电话、网络成为人们沟通的工具,很多重要事情都是通过电话短信交流。在证据分类里面,这些都是视听材料范畴。判断这种证据的效力要从视听材料获取真实性、合法性等方面入手。另外,实践中还会结合其它证据做补强。
行政案件证据三性是怎样的
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以及刑事诉讼中,其实都是很讲究证据的,如果证据被认定不具有效力的话,自然也就不能成为定案的关键。当然,在不同类型的诉讼中,虽然都对证据三性有要求,但实际的要求却又有些不一样。其中行政案件证据三性是怎样的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关联性的认定
证据的关联性也称为证据的相关性,是指案卷中的证据材料与案件中待证事实之间具有的某种直接的或者间接的关系,即证明案件事实的可能性。它是证据“三性”中最重要的属性。证据只有具有关联性,才能在法庭上进一步审查其合法性、真实性及其证明效力。法庭对证据关联性的审查贯穿于对证据审查的全过程。无论是在庭审前、庭审中还是庭审后,法庭只要发现证据不具有关联性,随时都可以终止对该证据其他属性的进一步审查。审判实践中,关于间接证据的关联性问题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原告提供的被告对相同情况的其他行政相对人作出的明显不同的处理决定,用以证明具体行政行为滥用职权或者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时,法庭对这类间接证据就应认定具有关联性。
二、合法性的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证据的合法性主要是指证据在形式上和取得方式上要符合法律规定。该条第项规定是指形式上的要求,第项规定是指取得方式上的要求,第项规定是兜底条款,主要是指证据是否经过庭审质证。《证据规定》第五十七条第项至第项和第项规定了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材料。其中“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是指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而不是一般性违反法定程序;取证主体是指包括原告和第三人在内的全体诉讼参加人,而不仅指被告。至于严重程度和一般程度的区分,《证据规定》中未明确界定,属于法庭的自由裁量范围。审判实践中,法庭应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和法律精神作出公正判断。“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实际上是肯定了以秘密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作为定案依据的可能性。只是该证据材料不能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实际上是一种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取证行为。不管证据材料是否真实,只要采用了不正当手段的方式,就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当事人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是对当事人违反诉讼程序所应承受的法律后果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证据材料”是对域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形成的证据材料的合法性规定。“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是兜底条款。适用《证据规定》第五十九条规定时须注意:
其中“法定程序”应当是指法律、法规和不与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规章规定的程序;
被告应履行充分的告知义务,在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提供证据时,还应将其拒不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告知原告;
被告必须举出确凿证据证明其在行政程序中履行了要求原告提供证据的职责。
“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纳”意味着在特殊情况下,法院可以采纳,赋予了法院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另外,《证据规定》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和第六十二条中的内容也属于对证据合法性的规定,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理解和适用。
三、真实性的认定
证据的关联性和合法性在审查通过之后,法庭应进一步审查证据的真实性。《证据规定》第五十六条规定了一般情况下审查证据真实性的五个方面内容,第五十三条确立了“法律真实”的证明要求。为了使行政诉讼案件中的“法律真实”最大限度地接近“客观真实”,《证据规定》在第五部分“证据的审核认定”中为证据真实性的认定设立了一系列的证明规则:
1.排除规则,是指在实践中,根据法官的经验足以判断出此类证据是不真实的,应当排除在定案的证据之外的规则。豍《证据规定》第五十七条第项至第项对不具有真实性的证据材料进行了排除,规定了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2.最佳证据规则,是指选择最佳形式的证据和最有说服力的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所遵循的规则。《证据规定》第六十三条对这一规则作出了规定。
3.自认规则,是自认的提出、审查、采信所应遵循的准则。《证据规定》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和第六十七条均属于对自认行为作出的规定。适用《证据规定》第六十五条规定时,法庭也可不采信当事人的自认而参照相关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证据规定》第六十六条规定的意义在于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化解矛盾,平息纠纷。
4.推定规则,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依事实或者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够推断出另一个事实存在的一种证明规则。《证据规定》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和第七十条的规定均可以认为属于推定。
5.补强证据规则,是指证据本身的效力还不足以单独作为定案根据,而必须在其他证据的印证下才能作为定案根据。《证据规定》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证据即属于补强证据范畴,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需要有其他证据印证,才能作为定案依据。
主要就是关联性、合法性以及真实性,具体的认定已经在上文作出了介绍。当然,《行政诉讼法》当中就行政案件证据作出了相应的规定,而这方面显然与民事证据、刑事证据的规定是不一样的。若你不清楚该如何收集这些证据的话,可以委托我们的专业律师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