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复核权收回后复核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的结果有哪几种
2020-10-22周口知名刑事律师
宋,周口重大刑事案件律师,上海,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死刑复核权收回后复核程序
经过多方努力与长期调研,2005年10月26日,《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出台,针对当前中国司法体制中存在的问题,确定了多项项改革措施,其中最为引人关注的,恐怕就是死刑复核权向最高司法机关的回归了:“在未来五年内,最高法将采取积极行动,收回地方各级高院对目前部分死刑案件的死刑核准权”。
死刑复核权的回收,对于保障人权、提高我国刑事司法质量无疑具有十分积极意义,应该是我国司法管理及司法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也是我国法治史上的一大进步。可以设想,如果一直由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认真履行其法定的死刑复核司法职责的话,那么,类似聂*斌那样的冤杀案也许会减少许多。
但是,死刑复核权的回收仅仅是保障人权、提高刑事司法质量必要条件而远非充分条件。其他因素,如宪政或水平的提高、立法的完善、与国际刑事司法标准差距的缩小、证据制度的完善、原审法院判决质量的好坏、司法人员素质及司法独立程度的高低、死刑复核程序的完善程度等等,都有可能对死刑适用及执行的正确性造成重要影响。本文着重于对死刑复核权回收到最高法院以后,如何完善死刑复核程序进行初步探讨,以求为完善死刑复核权回归后的复核程序的制定贡献一二。
一、落实复核人员的工作,做到司法权责统一
死刑复核为是否适用、执行死刑的最后关口,可谓是生杀大权在握,复核人员权力不可谓不大。而大权必须配以重责,体现司法管理权责一致原则,将以“权力制约权力”的理念落实到“以约束权力”的具体操作制度当中,从而避免有权无责,或者杀的反正不是自己的脑袋而根本不负,甚至草菅人命。
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考虑司法权责统一问题:首先是独立复核。每一个复核人员,无论是“承办”也好,“协办”也罢,都必须本着司法良知,认真工作,独立思考、独立判断,形成真正属于自己的必须杀、应该杀、可以杀、不能杀等具体的意见与理由,并在复核决定书上必须将每一个复核人员的具体意见、理由或依据写明,杜绝看领导眼色行事、顺社会舆论定性、随主观好恶办案、甚至从大家意见而扮演南郭的“司法人员无主见”现象;而最终复核意见的形成,也是基于每个独立意见作出的真正视野开阔、论证严密、依据充分的合议意见。如此,使复核合议有“议”可“合”、名副其实,而不至于蜕变为“复核附议”。
死刑复核程序的结果有哪几种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的裁定、判决,或者作出不予核准的裁定。
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裁定予以核准。
原判判处被告人死刑并无不当,但具体认定的某一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不完全准确、规范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或者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哪些人不能适用死刑
死刑有一定的适用范围,并非只要触犯死罪的人都能被判处死刑。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下面的犯罪主体不能被判处死刑:
1、对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不得适用死刑;
2、对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得适用死刑。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司法解释,这里的“审判时”应作扩大解释,即包括羁押期间时怀孕的情况;此外,“怀孕的妇女”也应扩大解释到包括流产在内。这是基于保护无辜胎儿和避免司法机关人员采用逼迫流产等审讯方法。
3、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这是我国刑法新增加的条款,基于人道主义考虑,对老人一般不适用死刑。但有一种例外,即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还是可以判处死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