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程序的中止法规 强制执行仲裁协议规定
2020-11-01周口知名刑事律师
宋,周口重大刑事案件律师,现执业于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诉讼程序的中止法规
当事人违反约定将仲裁协议范围内的争议提起诉讼,法院应拒绝受理或中止诉讼程序,以支持仲裁。但是,法院是应主动中止诉讼程序,还是只能应对方当事人的请求中止诉讼程序,以及法院基于何种理由中止或拒绝中止诉讼程序,都是需要加以研究和明确的问题。
根据仲裁国际立法、国内立法以及实践,一方当事人就仲裁协议范围内的争议提起诉讼,只有在另一方当事人提出执行该仲裁协议的请求时,法院才能中止诉讼程序。换言之,法院一般只依据当事人的申请中止诉讼程序,而不主动依职权中止诉讼程序。在起草1958年的过程中,英国代表曾经建议,法院不仅可以依当事人的申请而且可以自行决定将争议交付仲裁。英国的建议遭到了以土耳其、以色列为代表的多数国家的反对,他们认为,仲裁协议的双方当事人愿意将争议交给法院审理时,法院不应享有强制仲裁的权力。最后,采纳了当前的条文,不允许法院自行中止诉讼程序。
不允许法院主动依职权或自行中止诉讼程序,无疑是有其理论依据和现实基础的。因为根据意思自治原则,既然当事人有协商订立仲裁协议,选择以仲裁方式解决其争议的自由,那么当事人也应有通过明示或默示方式放弃仲裁的自由,只要他们彼此之间能就此达成一致。一方当事人不顾仲裁协议的存在而提起诉讼,已表明该方当事人放弃仲裁协议的意愿,另一方当事人在此情况下,如果没有援引仲裁协议就法院的管辖权提出抗辩,而是实质性地参与诉讼,进行答辩甚至提出反诉,则亦表明其对仲裁协议的放弃。也就是说,双方当事人已通过其提起诉讼和参与诉讼的行为,默示地达成了放弃仲裁协议的一致。对此,法院理应予以尊重,并及时行使其已经合法取得的管辖权 ,为当事人提供司法救济。否则,将可能陷当事人于;打仲裁不愿、打诉讼不能;的尴尬境地。
当事人以仲裁协议的存在请求法院中止诉讼程序,法院是否准许,往往还需视仲裁协议及当事人的有关情况而定。例如,在仲裁国际立法、国内立法以及实践中,通常会有关于仲裁协议不是无效的、失效的、不可执行的 ,或申请方当事人未实质性地参与诉讼程序 等方面的要求,否则法院可以拒绝当事人的请求,而继续诉讼程序。在有的国家,还曾有过区分国内仲裁协议和国际仲裁协议,适用宽、严不同的标准来决定是否中止诉讼程序的做法。这一方面,英国在1996年以前的做法十分具有代表性,以下将重点进行论述。
强制执行仲裁协议规定
法院应当事人的请求中止诉讼程序后,是否有权命令当事人将争议交付仲裁,或者强制执行仲裁协议,亦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对此,中的相关规定是;命当事人提交仲裁; 。但对于该项规定究竟是否含有法院命令强制执行仲裁协议的意思,各国在立法和实践中并未形成一致的理解。
实践中,一些国家的法院一般不作出强制执行仲裁协议的命令。它们认为,中的规定仅有要求法院命令中止诉讼程序的意思,而没有关于法院可以命令强制执行仲裁协议的意思,并将这一理解纳入其仲裁立法中。例如,1981年第1458条就没有采用中的措词,而是只明确规定;中止诉讼程序;,;法院应宣布无权受理;。1998年第1032条第1款亦仅规定了;法院应以不可受理为由驳回起诉;,即法院仅可决定中止诉讼程序,而不能命令强制执行仲裁协议。
相比之下,美国的立法和实践则有所不同。第4条规定,双方当事人签订了书面的仲裁协议,因对方当事人不履行、拖延或者拒绝仲裁而受侵害的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有管辖权的美国法院,命令依照仲裁协议的规定进行仲裁。该法第2章作为实施的专章内容,其第206条亦规定:;依本章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可以命令在仲裁协议所规定的任何地点,不管该地点是否位于美国境内,依该协议进行仲裁。;依据该两项条款,美国法院显然有权命令强制执行仲裁协议。
在司法实践中,美国法院也经常作出强制执行仲裁协议的命令。例如,在Bauhinia Corp. v. China National Machinary & Equipment Import & Export Corp. 案 中,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和联邦第九巡回法院先后判定在美国强行仲裁。在该案中,CMEC和Bauhinia分别于1981年和1982年签订了铁钉买卖合同,约定由CMEC向Bauhinia出售铁钉,后因中国政府的禁令,CMEC无法履约。Bauhinia遂在美国法院起诉CMEC,CMEC则援引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请求法院命令在北京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仲裁。双方订立的第一份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另外两份合同中订有如下条款:;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需在北京仲裁争议,应提交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在北京按照仲裁。仲裁委员会的决定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如果仲裁在…… 进行,每一方当事人应各自指定一名仲裁员,被指定的仲裁员应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担任首席仲裁员,组成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的裁决被双方当事人接受为终局的。仲裁员和首席仲裁员应由中国人或者…… 担任。;1985年11月18日,一审法院命令强制仲裁,法院判决,双方当事人应将争议交由美国仲裁协会按照AAA的规则仲裁。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要求仲裁,只不过仲裁地点不明,根据;在国际合同中支持仲裁的联邦政策;,应当命令当事人去仲裁;考虑到Bauhinia的Abbies Tsang回中国打仲裁可能会有人身危险,CCPIT可能没有;快捷、彻底、灵活而中立的裁决作出程序;,双方当事人应到AAA仲裁。CMEC对去AAA而不是CCPIT仲裁不服,遂上诉至美国联邦第九巡回法院。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强制仲裁并无不当。至于仲裁地点,二审法院指出,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明确仲裁地点,在诉讼过程中,法院要求双方就此协商解决,但双方又未能达成一致;在这种条件下,根据美国的有关规定,如果当事人对仲裁地点有约定的,则不问该地点是否在美国境内,法院都可以命令在该地点强制仲裁;假如当事人对此未有协议,法院则只能在其管辖的区域内命令强制仲裁,因此,在本案中,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命令由AAA在美国仲裁是合理的。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一些国家在其新颁布的仲裁法中明确规定,当事人根据仲裁协议对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后,法院除中止诉讼程序外,还应强制命令当事人将有关争议提请仲裁。这种立法方式的采用呈逐渐增多的趋势。 例如,1993年第8条第1款规定,法院除停止诉讼程序外,还应让当事人付诸仲裁。英国第10条第1款亦规定:;如果在诉讼中给予了互诉救济,而且申请人就其间的争议事项存在仲裁协议,则给予救济的法院可以指令该争议根据仲裁协议解决,除非一方申请人就有关事项提起的诉讼不应中止。;印度1996年也改变了1961年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