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证据交换制度 自白任意规则应用条件是什么?
2020-11-16周口知名刑事律师
宋,周口重大刑事案件律师,现执业于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具有丰富的法律务实经验,深厚的法律功底,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以扎实的专业知识为基础,以严格的服务制度为保障,以良好的社会关系为通道,以娴熟的职业技能为手段,竭诚为境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什么是证据交换制度
通过近些年来不断的对中国民事审判的改革,产生了证据交换。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的规定和各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不断的积累,对证据交换有着明确规定:在我国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的时候,如果案件的当事人提供了较多的申请或者涉及该案件的证据较多,那么在答辩期过后,在法院审判人员主持下,会在开庭前要求原被告将各自的全部证据进行互换,如果在规定时间内没用提供相应的证据,则会被认为放弃该案件的举证权,进而对案件具有争议的地方进行撤销。
证据交换是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案件中,如果诉讼答辩期过后,人民法院会在开庭审理前,双方当事人互相展示其手中掌握的证据的过程。主要目的是为了提高开庭审理时的效率,因此而特意设置的程序,证据交换主要过程就是当事人提供掌握证据,对证据信息有着足够的了解,从而对有争议的诉讼点进行明确,为即将到来的庭审做好充足的准备,证据交换只需要通过当事人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就会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
在目前我国的证据交换制度,同西方欧美国家的证据开示制度依然也有着很大区别,主要可以通过两点进行:第一,目前,如果我国进行证据交换制度是由我国的人民法院进行主持,然后才进行证据交换,而西方欧美国家的证据开示制度虽然也是当事人双方对双方的证据进行交换,但是一般不是由法院主持;第二,西方欧美国家的证据开示制度在一定条件下会要求当事人去强制执行,以此要求对方提供该案件的相关证据,而我国的证据交换则遵循着自愿的原则。
自白任意规则应用条件是什么?
一、自白任意规则应有条件是什么
自白任意性规则,又称非任意自白排除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只有基于被追诉人自由意志而作出的自白,才具有证据能力;违背当事人意愿或违反法定程序而强制作出的供述不是自白,而是逼供。不具有可采性,必须予以排除。
根据自自规则、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对于控方举出的违反自白任意性规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如果辩护方表示异议的,法官应当禁止控方向法庭提交该证据,并不得以该证据作为裁判的依据。
但是,需要指出的是,虽然自白的任意性程度对自白的真实性程度有重要的影响,但是二者并不是必然的因果关系。任意的自白并不一定就是真实的自白,相反,非任意的自白也并非就是虚假的自白。因此,如果只将自白任意性规则建基于对自白真实性影响的价值评价上,单纯从实体上理解自白任意性规则的价值,那么实际上就导致了对自白任意性规则理解的不充分。事实上,自白任意性规则除了追求实体公正这一价值外,在实现程序公正方面也有着重要的意义。
二、刑事证据分类是怎样的
1、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
依据证据的证明作用是肯定还是否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将证据分为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
凡是能够证明犯罪事实存在和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证据,是有罪证据;凡是能够否定犯罪事实存在,或者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是无罪证据。
2、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不同,将证据分为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凡是表现为人的陈述,以言词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言词证据;表现为物品和痕迹和以其内容具有证据价值的书面文件,即以实物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实物证据。
3、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的不同,可以将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是能够单独地直接指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不能单独地直接指明案件主要事实,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的证据。
综上所述,法官审理刑事案件,应该根据掌握的证据材料做出判决,没有证据不能定罪。而证据规则有很多,其中就有自白任意规则。这种规则的应用必须在被告主动承认的情况下。像刑讯逼供就违反了这个规则,这样得来的证据是不合法的,法官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