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定证据种类有哪些?证人证言证据规则包括哪些?
2020-11-16周口知名刑事律师
宋,周口重大刑事案件律师,现执业于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具有丰富的法律务实经验,深厚的法律功底,从事律师工作始终秉承“正直、诚信、敬业”的执业理念,处理接受委托的每一个案件,勤于钻研法律、善于总结经验。秉承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为宗旨,办案严谨认真、庭审经验丰富、对客户交付的法律事务,势必亲力亲为,勤勉尽责,深得当事人高度认可。
中国法定证据种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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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于法定证据种类的司法解释和规范的说明非常的全面。各种这方面的法律条例也越来越完善,根据现阶段我国的国情来规范。使得我国法定的证据种类更加的趋近现实。而我国法定证据的不断完善使得社会稳定。帮助了相关部门侦破案件的效率和速度。那么中国法定证据种类都有什么
一、中国法定证据种类都有什么
物证;
书证;
证人证言;
被害人陈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鉴定意见;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二、我国法理上的证据种类
1、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按照证据的不同来源,可以将证据划分为两类,凡是来直接源于案件事实本身的证据材料为原始证据,即通常所说的“第一手证据材料”。例如,行政许可证书的正本、假冒商标原物。凡是经过中间传抄、转述环节获取的证据材料即为传来证据,也称为派生证据。例如,执照的复印件、物品的照片等。这样的分类告诉人们,原始证据由于直接形成于案件事实,其证明力大于传来的证据。因为,经过中间环节越是多,其失真的可能性越大,证明力与传递次数呈反比。因此,应该尽量提供原始证据和以它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是,也不要忽视传来证据对于认定案件事实的作用,依据传来证据可以提供查案的线索,还可以用来辅助证明其它证据的真伪或者可靠程度。另外,在原始证据灭失的情况下,用查证属实的传来证据与其它证据一起还是可以作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2、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根据诉讼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系,可以将证据划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两类。凡是能够单独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为直接证据。例如,亲眼目睹违章超车的行人所作的证人证言。凡是只能证明案件事实的某一个侧面或者某一个环节,需要与其它证据结合使用才能证明案件事实的为间接证据。例如,群众举报某人有聚众赌博违法行为,警察在其家发现新近购买的大件家电产品,与其收入严重不符,但是,家电有可能用赌资所购买,也有可能为亲戚朋友所赠送。
不能直接证明有无赌博的违法行为。划分直接与间接证据的意义在于,应尽量收集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直接证据,孤立的间接证据不能用来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使用一组组的间接证据,即以证据锁链才能来认定事实,证据链必须环环相扣,并且只能得出唯一结论,以严密的逻辑推理来确定案件的事实。直接证据虽然具有很大价值,但往往不易收集,而且它往往是言辞证据,间接证据大都是实物证据,前者的可靠程度不如后者。这就告诉我们也要注意对间接证据的收集工作,它往往是发现直接证据的先导,也可用来鉴别间接证据的真伪,有时完全依靠间接证据形成的证明体系,通过细致严密的收集与推理也能认定案件的事实。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直接证据并不一定是原始证据,间接证据也不一定是传来证据,两类证据之间有交叉关系。例如,医生检查诊断被害人伤势的病例记载,对于受害程度而言是直接证据,但对于受害人是否受到加害人的违法行为来说,不是直接证据。
3、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可以将其划分为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两类。凡是能够证明案件情况的事实是通过人的陈述形式表现出来的证据,称为言词证据。凡是能够证明案件情况的事实是通过物品的外部形态特征或者记载的内容思想表现出来的证据,称为实物证据。
划分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的意义在于,提醒人们注意两类证据的不同特点,以便通过审查和判断去伪存真。还要求人们注意全面收集各类证据,以便互相印证地使用。
中国的法定证据分为很多种类。而中国法定证据种类不断的根据我国的现状而完善。极大的符合了我国的情况。有利于帮助各个机关和办理案件的相关人员的破案进度。现如今我国的法定证据已经很完善,并且种类也随着社会中出现的多种情况而壮大自身。有利于我国的经济发展。
证人证言证据规则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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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官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证人证言是一种非常重要的证据。因为证人证言属于言词证据,主观性强,有时候会失真。所以法官要灵活运用证人证言证据规则,来分析采纳或排除证据。那么证人证言证据规则包括哪些下面就由给大家讲一讲这方面的知识。
一、意见证据规则
证人证言里边的规则首先要掌握意见证据规则。意见证据规则就是说证人证言的内容应当是其亲身感知的表述,不应是揣测性的、推断性的、评论性的、推断性的证言。
在阅卷的时候发现证人证言是揣测性的、评论性的,可以直接讲这个不能做定案根据。意见证据规则有一条例外,就是说应当是亲身感知的,不应是揣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但是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
二、证据能力规则
证据能力规则,主要是证人在作证的时候,他的年龄、认知水平、记忆能力和表达能力,还有生理上和精神上的状态是否影响作证。这个要点是作证时。处于明显醉酒、麻醉品中毒或者精神药物麻醉状态,以致不能正确表达的证人所提供的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都是两个方面的判断。
1、要判断的是作证的时候;
2、判断在现场的时候是不是出现这种情况。
如果是现场出现这种情况,提的可能是不能正确的感知当时的事实,要重点审查这方面的问题。如果是作证的时候不能,直接可以得出结论,不能做定案根据。 证据能力规则还要注意的问题是年龄、认知水平问题。这个问题,不要跟民事行为能力和刑事能力混淆,在审查证据的时候要注意这个问题。
另外,证据能力要跟证明力分开。如果不能正确表达,这个就没有证据能力。没有证据能力,就不得作为证据使用。证明力是什么是几个都能作为证据使用,但需要比较证明力的大小。
三、证据的合法性规则
证人证言的取得程序、方式应当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下列方式取得的证人证言不得作定案根据:
1、暴力、威胁、欺骗、引诱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
2、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而取得的证言;
3、没有经过证人核对确认并签名、摁指印的书面证言;
4、询问聋哑人、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少数民族人员、外国人,应当提供翻译未提供的。
总之,对证人证言的合法性要分门别类全面审查。
四、瑕疵证据的补正与质证
对证人证言的瑕疵证据如何去质证:
1、证人证言笔录没有填写询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的姓名及询问的起止时间、地点的,可以从证据的客观性角度来质证;
2、询问证人的地点不符合规定的,如茶馆、饭店、看守所。这种情况下有理由怀疑是以残忍不人道、折磨等方式暴力取证的。可以从这个角度出发进行质证;
3、询问证人没有告知其义务与的,可以从证人是否受欺骗或威胁的角度出发进行质证;
4、如果询问笔录反映出在同一时间段内,同一询问人员询问不同的证人,这种情况下从证据的客观性是否有伪造证据的角度出发进行质证。
五、当庭翻证的采信规则
证人在法庭上的证言与其庭前证言相互矛盾,如果证人当庭能够对其翻证做出合理解释,并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应当采信庭审证言。不能做出合理解释,而其庭前证言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证言。
法律上有两个条件,一个条件是能不能做出合理解释。另外一个是有没有案卷当中其他证据互相印证。怎么采信,取决于这两条。
由此可见,证人证言证据规则包括证据能力规则、意见证据规则、当庭翻证的采信规则、证据合法性规则等。法官要从这几个方面出发,对证人证言进行分析,对于真实可信的证人证言进行采纳,来推动案件的审理。总之,证据是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诉讼之王”,各方务必认真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