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闻证据规则与意见证据规则区别是什么 法院如何开展继承证据调查?
2020-11-22周口知名刑事律师
宋,周口重大刑事案件律师,现执业于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以扎实的专业知识为基础,以严格的服务制度为保障,以良好的社会关系为通道,以娴熟的职业技能为手段,竭诚为境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秉承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始终把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作为目标。
传闻证据规则与意见证据规则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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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闻证据和意见证据都是证据法中一项重要的证据规则。它对实现推进诉讼进程和目的都有很大的影响,都是为建立健全具有中国特色的证据规则。因此,认识和理解传闻证据规则与意见证据规则区别有利于我们对证据规则的认识。以下,由作详细的辨析。
传闻证据规则与意见证据规则区别
㈠意见证据,是指证人证言中对有争议事实的想法、信念或推断,以区别于证人对事实的亲身感知本身。换言之,证人证言必须是证人就对案件事实所感知的情况进行陈述,与案件无关的内容,或证人的估计、猜测、想像等,不能作为证言的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75条第2款规定:“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制定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第3款也有相同的规定。上述司法解释即规定了意见证据排除规则,对于那些缺乏事实基础的意见证据,即并非建立在证人亲身感知的事实基础上的意见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㈡传闻证据排除规则是英美法系最重要的证据规则之一,与大陆法系的直接言词规则相对应,两者均要求证人出庭作证,就自身感知的事实接受庭审质证,排除书面的、庭外的证言。虽然我国法律并未禁止书面证言在庭审中作为诉讼证据使用,但如果证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的应当出庭作证的证人,如果经人民法院通知,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法庭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根据《刑诉法解释》第78条第3款的规定,该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证人出庭作证后,其当庭提供的证言可能与其庭前提供的证言存在矛盾,如何采信,实践中也应当区别对待。根据《刑诉法解释》第78条第2款的规定,证人当庭作出的证言与其庭前证言矛盾,证人能够作出合理解释,并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应当采信其庭审证言;不能作出合理解释,而其庭前证言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证言。总体上,对于证人证言的真实性,需要结合在案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尽管法律强调证人出庭作证,但这并不意味着证人当庭提供的证言必然优于其庭前提供的证言。
以上是为您了解到的传闻证据规则与意见证据规则区别内容,意见证据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有明文规定除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外均不得作为证据使用,而传闻证据虽无明列禁止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但是它还是有其他的限制,需要结合案情审查判断。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泰州律师。
法院如何开展继承证据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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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继承案件中,相关当事人要向法院提供证据,以证明自己的继承主张。法院会采取多种方式调查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那么法院继承证据调查方法是什么哪些证据可以被采纳下面通过相关法律知识和大家简单聊一聊。
一、继承证据调查方法是什么
证据应具有合法性,一是形式合法,不同种类的证据还应具备相应的特殊形式,例如,鉴定结论、勘验笔录、书面证人证言要有相关人员的签名,并有相应的格式。又如《继承法》17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可见,代书遗嘱除了必须如实反映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外,两个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到场见证并在遗嘱上签名是必不可少,缺少该形式要件,代书遗嘱就不具备证据资格。二是指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在诉讼中,有些证据尽管对证实待证事实具有一定的说服力,但是由于可能使法律保护的更大的利益遭受到损害或者破坏诉讼程序的公正进行,被排除在证据体系之外,如以威胁、恐吓、盗窃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二、继承需要向法院提供哪些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的规定,在起诉或应诉时应向法院提交必要的证据或证据线索,以证明自己的主张或反驳主张。否则你的主张有可能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将承担败诉的后果。以下是应向法院提供的主要证据:
1、提供公安机关或所在单位出具的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书。
2、被继承人生前户籍地、居住地、死亡地和主要遗产所在地的详细地址。
3、被继承人遗产的种类、数量、金额、遗产由谁占有、使用、收益、保管的证明材料,如遗产清单、产权证书、发货票、证人证言等。
4、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中或在其他形式共有财产中的,应提供其他共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遗产在共有财产中的证据,如房屋产权证书、合伙协议等。合伙企业是否清算或营业,审计证明等。
5、被继承人生前婚姻状况,生育和抚育子女的证明材料,被继承人的直系血亲、法律拟制血亲或与之有密切关系的旁系亲属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等证明材料,以及他们对被继承人所尽义务的证明材料。
6、被继承人的妻子怀孕,应提供已怀孕的证据。
7、被继承人无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应提供第二顺序继承人的人数,各自与被继承人的关系的证明材料。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应提供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及住址等情况。
8、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继承公婆、岳父母遗产的,应提供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证明材料。
9、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的,应提供遗嘱原件。公证遗嘱的提供公证书,自书遗嘱的提供自书原件及能证明确系自书的证明材料。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危急情况下所立的口头遗嘱要提供原件、录音或录像及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无利害关系的二人以上见证人的证明材料。
综上所述,当事人提出继承诉求后,需要提供大量证据材料,以证明自己是合法继承人。法院会展开继承证据调查,对于盗窃、恐吓等非法取得的证据坚决排除。这就要求当事人要本着客观、真实的态度提供证据材料,合法的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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