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不起诉的情形 提起公诉应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
2020-11-20周口知名刑事律师
宋,周口重大刑事案件律师,现执业于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法定不起诉的情形
1、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犯罪嫌疑人的犯罪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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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公诉应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
人民检察院决定起诉的时候,应当依法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不允许越级起诉。如果人民检察院受理不属于同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应当分别情况报送相应的上级或者移送相应的下级人民检察院,由它向其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例如,县人民检察院受理的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应当报送地市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后,由它向其同级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反之,地市级人民检察院受理的属于县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应移送县 人民检察院,由它向其同级的县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