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知名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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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化排除程序有什么?贿赂犯罪证据的收集和确认?

2020-11-25周口知名刑事律师

 宋,周口重大刑事案件律师,现执业于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细化排除程序

  中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处于不断的发展完善之中,在已有规定的基础上,有必要进一步明确非法证据的范围和认定标准,细化非法证据的排除程序


  仍处在不断发展和完善之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落地中国的5年时间里取得了怎样的成果还存在哪些问题该如何改革和完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


  在5月6日至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主办的;中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讨会;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实务部门的代表和部分专家学者,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最高法院大法官、悉尼大学教授,发表了各自的观点。


  ;由于法制传统、法律文化和国情等方面的原因,中澳两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存在一些内在的差异,希望通过这次研讨,为我国改革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提供积极的借鉴。;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庭长戴长林在会上表示。


  关键还在落实


  我国正式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在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共同出台。


  2010年;两个证据规定;的出台,无论在实务界还是法学界,都被认为具有里程碑意义,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进一步民主化、法治化的重要标志。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吸收了;两个证据规定;的重要内容,在立法层面正式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所谓;非法证据;,可以理解为非法获取的证据。非法证据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中是特定概念,专指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


  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在防止错案的背景下提出的,其意义在于从源头上和动机上遏制刑讯逼供。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卞建林表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关键在于贯彻落实。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长罗国良称,近些年来发现的一些错案,几乎都与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取得虚假口供有关。在审判阶段,要重视从证据审查判断机制和案件审理机制等方面入手确保办理案件质量。


  除了防范错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还有两个重要功能——保障每一个公民不受国家公权力的侵害以及构建一种法治的秩序,即手段必须拥有正当性。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厅长聂建华在研讨会上表示,通过对近二十年有影响的若干错案分析,没有发现司法人员故意制造错案的情况。导致司法人员作出错误判断的最重要的原因,是证据失真,案件证据当中存在不真实的言词证据和不真实的客观证据。


  确保程序公正


  研讨会上,部分专家学者认为,实务界过于注重证据的真实性,忽略了证据的合法性,过于重视口供而非实物证据。卞建林强调,除了防范错案外,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还有确保程序公正等重要功能。


  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闵春雷认为,从遏制刑讯逼供的重点出发,对于以获取其他证据为目的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暴力逼证;的,在排除非法供述的同时,应对作为目的的其他证据一并予以排除。


  上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梁健表示,从已经纠正的错案来看,存在取证程序违法或者取证存在瑕疵的情况。


  闵春雷特别强调,应当明确,瑕疵证据不是非法证据。轻微违法是瑕疵证据的主要特点之一,这种轻微违法既包括取证程序违法,也包括证据形式或内容的不合法。由于轻微违法不构成对被追诉人等基本权利的侵害,故瑕疵证据并未丧失证据能力。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处长王新环认为,警察查获犯罪和取证要遵循合法的程序进行,但是有时重视侦查效率和控制犯罪嫌疑人,而对证据合法性重视不够。


  证据的合法性,从源头到流程直至审判整个过程的各个环节都可能会出问题,而怀疑是辩护律师职业属性使然。


  王新环建议,在封闭的侦查体制中,及具有诉讼阶段属性的审查起诉阶段,缺少识别、发现和阻止伪造、隐匿证据等非法取证的情况下,与专业、内行的律师加强沟通,听取意见,接受监督,在防止错案中成本最低。


  细化排除程序


  戴长林在会上介绍,2012年刑事诉讼法施行后,在司法实践中排除非法证据的案例并不多见,法院依法排除非法证据仍然面临诸多方面的难题。


  ;这反映出在已有规定的基础上,有必要进一步明确非法证据的范围和认定标准,细化非法证据的排除程序。;戴长林说。


  聂建华认为,对于防止错案,证据的真实性至关重要。目前的审理方式和证明方式,没有有效发现不真实证据的途径和功能。因此,除了严格排除非法证据之外,进一步完善证据审查方式和案件审理方式,增强审查、审理的亲历性,不断改进认识证据的方式,适当增加司法人员在证据证明内容基础上的延伸判断,既是排除非法证据、保证程序公正的需要,更是保证证据真实性、防止错案的需要。


  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刘亚军看来,在非法供述的排除中,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是非自愿重复性供述的审查和判断问题。非自愿重复供述排除规则,目前立法还是空白,司法实践更鲜有案例。


  刘亚军认为,非自愿重复性供述排除规则的确立,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重要部分,否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将丧失其应有的意义和效果。


  戴长林表示,中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处于不断的发展完善之中,在制定规则过程中,要始终注意保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平衡。





贿赂犯罪证据的收集和确认

  贿赂犯罪腐蚀国家肌体,动摇社会根基,具有极其严重的危害性。惩治贿赂犯罪,始终是反腐败斗争的重点。然而同时,它也是这场斗争的难点所在。作为一种权力型、智能型犯罪,其犯罪主体都具有一定的职务、权力、社会地位和影响,他们不仅可以利用职权实施犯罪,还能够利用职权与司法机关相对抗。而且,贿赂犯罪以言词证据为主要证据形式,往往出现;一对一;的情况,这给侦破工作带来了困难,在实践中存在着立案难、查证难、定罪难等各种问题。


  目前,贿赂犯罪呈现出许多新的特点,主要表现为犯罪活动日趋猖獗、作案手段日趋隐蔽、反侦查经验日趋丰富。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们仍然固守传统的犯罪理论、落后的侦查手段和保守的证据适用规则,势必阻碍反贿赂斗争的深入发展,无法有效地惩处、防止和遏制贿赂犯罪。所以,研究贿赂犯罪证据的收集方法,探讨贿赂犯罪证据的确认规则,不仅是一个重大的理论课题,更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一、贿赂犯罪证据特点对证据收集与确认的影响贿赂犯罪证据是认定贿赂犯罪事实的依据和司法机关查处贿赂犯罪案件的基础,其自身特点影响着收集和确认的方法及原则。除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的一般属性外,贿赂犯罪证据还因其案件的特殊性呈现出一些特殊性质。


  1、单一性从表现形式来看,贿赂犯罪证据主要是言词证据,包括受贿人的供述和辩解、行贿人以及其他证人的证言,一般很难收集到其他形式的证据佐证。因此,就贿赂犯罪而言,口供真正是;证据之王;。这就使我们收集和确认证据的工作始终紧紧围绕人及其供述或者证言进行,限定了工作方向和工作方式。


  2、可变性贿赂犯罪证据都是人证,受各种客观因素和当事人主观心理状态、表达能力、记忆能力的影响,证言失真的可能性比较大。同时,人都有趋利避害的本能,因此在不同的诉讼阶段、面对不同的司法人员,证据随时都会发生变化,具有不稳定性。所以,无论是收集证据还是确认证据,我们必须始终保持警惕,善于分清是非,去伪存真。


  3、隐蔽性贿赂犯罪证据深藏于当事人的记忆中,看不见、摸不着,而且无法借助现代科技手段予以提取,收集证据的难度比较大。另外,贿赂犯罪分子为了掩盖犯罪事实,常会制造一些假象,这也给证据的收集和确认带来了困难。


  4、双重性受贿和行贿是对偶性犯罪。受贿人的口供,在受贿案件中是供述,对行贿案件来说又成了证人证言。行贿人亦是如此。证据的双重性对行贿人的影响非常大,会使其产生心理压力,抑制作证意识。所以,我们在向行贿人收集证据时,一定要讲究方式方法,避免造成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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