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调查申请书使用情况 治安案件的证据种类
2020-11-29周口知名刑事律师
宋,周口重大刑事案件律师,现执业于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宋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证据调查申请书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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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进行判决的时候,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直接进行裁决是最好的。但是事实上,很多时候,都会出现双方提供的证据不明,案情错综复杂等情况,不能马上做出决断,需要进行证据调查。当事人因为特殊情况无法自行收集证据,也要申请法院收集。这些都涉及了证据调查申请书。下文将详细阐述了,证据调查申请书使用的各种情况。
1、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
就是说,依照举证承担的规定,当事人负有举证,但受客观条件的制约,当事人不能或不便自行收集。比如,有关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一些当事人不宜取得的档案材料,如人事档案、工商管理档案、银行存款、医疗病历档案、涉及公安、检察、司法、监察活动的证据以及需要到国外收集的证据,人民法院应依职权收集。
2、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勘验的
鉴定和勘验都是人民法院收集证据的方法。所谓鉴定,就是鉴定人运用专门知识对案件中某些专门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和判断的活动。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由此可见,交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或指定鉴定部门是人民法院的职权。需要对有关问题进行鉴定的,只能由人民法院进行。同样,勘验也是人民法院的职权,需要对有关现场或物证进行勘验的,也只能由人民法院进行。
3、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互相有矛盾,无法认定的
从审判实践看,当事人双方提供的证据互相有矛盾的情况非常普遍,因为在诉讼关系中,原、被告是利益相对立的双方,为了维护自己的主张,赢得诉讼的胜利,当事人双方都往往只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不提供甚至隐瞒对自己不利的证据。因而,由利益的对立导致双方提供证据上的互相矛盾,使人民法院难以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得出正确的结论。人民法院只有通过亲自调查、收集证据,排除当事人提供证据的矛盾,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因此,当事人双方提供的证据互相矛盾的,人民法院应依职权主动调查、收集证据。
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自己收集的其他证据
审判实践是比较复杂的,每个案件的情况也各不相同,因此很难具体列举哪些证据应当由人民法院自行调查、收集,只能由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案件的情况来确定。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自己收集的,可以调查收集,认为不应当由自己调查、收集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这里有一个问题应当注意,不能因为当事人负全面举证而忽视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职能;同样,当事人应该提供也能够提供的证据,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供,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或不便提供的,不能强迫当事人提供,人民法院应依职权调查、收集;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也应当主动调查收集。
从上文可知,证据调查申请书使用广泛,可以由当事人依据自己的特殊情况提出,也可以由法院主动收集,方便裁决。了解清楚证据调查申请书的使用规定,很有必要,在适当的时候使用更能保障自己的权益。更多相关知识,可以咨询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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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案件的证据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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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治安事件频发,而治理这些案件的同时也要必要的证据进行案件分析。证据是用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而治安案件的证据是执法人员用来证明治安案件事实的材料。关于治安案件的证据种类具体有哪些且听以下的具体论述。
证据的分类
1、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分类标准:证据的来源
含义:原始证据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未经复制、转述的证据;
传来证据是指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经过复制、转述的证据。
区分意义:原始证据的可靠性和证明力大于传来证据。
2、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
依据证据的证明作用是肯定还是否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将证据分为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
凡是能够证明犯罪事实存在和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证据,是有罪证据;凡是能够否定犯罪事实存在,或者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是无罪证据、
3、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不同,将证据分为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凡是表现为人的陈述,以言词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言词证据;表现为物品和痕迹和以其内容具有证据价值的书面文件,即以实物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实物证据。
4、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的不同,可以将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是能够单独地直接指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不能单独地直接指明案件主要事实,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的证据。
根据最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证据的种类包括:
物证;
书证;
证人证言;
被害人陈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鉴定意见;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而以上证据种类中,具体证据的分类的界定需要法院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来进行界定,针对目前出现较多的视听材料,其法律效力受到社会的质疑较多,而视听材料一般无法单独证明某事实,更多的是作为证据链中的一种材料,来形成有利于我方的证据链。
综上所述,治理案件的证据种类很多,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理性,其中不同的证据种类也决定了诉讼过程中收集证据的法律效力,从而达到案件的审理更公正清晰。广大人民群众有对于治理案件审理的其他方面问题,欢迎咨询,随时可以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