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知名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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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会见死囚的意义及注意事项 律师作死刑辩护要注意哪些问题?

2020-11-23周口知名刑事律师

  宋,周口重大刑事案件律师,现执业于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宋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律师会见死囚的意义及注意事项

  死刑,也称为极刑、处决,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罚之一,指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结束一个犯人的生命。遭受这种剥夺生命的刑罚方法的有关犯人通常都在当地犯了严重罪行。尽管这严重罪行的定义时常有争议。...



  死刑,也称为极刑、处决,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罚之一,指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结束一个犯人的生命。遭受这种剥夺生命的刑罚方法的有关犯人通常都在当地犯了严重罪行。尽管这;严重罪行;的定义时常有争议。


  一、死刑复核律师会见当事人的重要意义


  虽然在死刑复核程序中并没有强制要求律师一定要会见当事人,但我认为最好尽量要把握住会见的机会,特别是没有代理过一二审而独立代理死刑复核程序的更应尽量会见当事人,对提高死刑案件的不核准率具有重大的影响和意义。


  二、死刑复核律师会见当事人时的注意事项


  1、帮助当事人树立起信心和对生命的渴望。


  当事人被二次判处死刑之后,有些比较绝望,会产生轻生自杀的念头,律师是死刑犯唯一比较可以信任的朋友,律师应通过会见帮助死刑犯树立起希望和信心,配合公安司法工作而不消极对抗,实践中有些死囚因为一二审二次都判处死刑后而已完全绝望,以绝食或闹事来对抗看守所的管教,也拒绝配合其家属为他聘请的死刑复核律师的工作、更不愿配合死刑复核法官的提审。律师在会见时律师应向其释明死刑复核程序的价值,争取在复核程序中能不核准而获得生路,而事实上现在死刑复核程序掌握得是相对比较严格的,有一些小小的理由都有可能导致案件不被核准。实践证明在面对法官提审时做好充分的准备能够大大提高死刑不核准的可能性。


  2、死刑复核律师应当具有一定的心理学基础知识。


  面对一位已经二次被判处死刑的当事人,时常会产生沟通的障碍,律师应当具备丰富的人生阅历以及一定的心理学知识,更有助于与当事人的畅通沟通,可惜现在的法学院和司法考试中都并没有把心理学作为主要内容之一。


  3、律师应尽量争取赶在死刑复核法官提审前会见当事人。


  绝大多数案件的死刑复核法官都要亲自提审被告人,最高法院内部也要求承办法官原则上都应当提审被告人,特别是对要核准死刑的案件。而实践中绝大多数法官都会在阅卷后才去提审被告人,这就为律师赶在法官之前会见被告人提供了条件和可能性。


  4、与当事人沟通帮助分析案件中的问题。


  作为一名有经验的死刑复核律师,应当能够预测到法官将在提审中会讯问被告人哪些主要问题,律师应当运用自己的经验和智慧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教被告人回答法官讯问的较为;标准;的答案,以争取提高死刑不核准率,在实践中,确有不少复核案件都是法官通过提审被告人才因动摇其内心确信而最后不核准死刑的。


  5、协助当事人寻找检举立功的机会,以获得重生。


  有的死刑犯因为不太了解国家关于检举立功的有关规定,而有的死囚由于各种不可就言传的原因而不愿意检举相关线索。我所承办的一起因抢劫杀人曾被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死刑复核案,在复核过程中我通过会见时了解到当事人在死刑复核的关押期间,得知同监室被告人重大犯罪线索,后来在我的指导下向有关部门检举而最后被查证属实而没有被核准,这就是通过会见而获得复核成功的案例之一。


  6、严格自律、遵守规范。


  死刑复核律师必须能严格自律,严格遵守律师执业纪律规范,死囚本人其家属时常会要求律师帮助传递信件、纸条、物品,现金以及要求律师帮助拍照等,律师应当学会坚决拒绝。


  三、面对各种异常心态的死刑犯我们该如何面对。


  1、完全绝望型:有的死刑犯已经不再报有任何生的希望,认为死刑复核就是在走过场,不相信律师,也不相信法院,甚至极有个别的还明确拒绝家属为他聘请的律师,以便于为家人节省些律师费。对这种当事人律师应当认真向其解释死刑复核程序的价值和机会,并实例列举这些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不核准死刑的比例,让其对法院和法律的公正充满信心。


  2、申冤喊冤型:有的死刑当事人至死都叫屈喊冤,至死都认为其不该判处死刑,不断向律师申冤喊冤,如果不是真正的错案,律师应当帮助其分析案件,尽量说服他接受其有罪判决的合理性,再争取为他寻找不该适用死刑的切入点。


  3、只相信钱和关系型:有的死囚就不相信律师,不相信律师,就只相信钱和关系,只想让律师让家属花钱托人走后门,对这种非法要求,律师应很好的婉言谢绝,至少律师不能积极参与,这是最基本的职业底线。


  四、完善死刑复核权之立法建议:应明文赋予死刑复核律师会见权。


  虽然现在在没有相关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绝大多数的看守所也会允许律师会见,但更应当从立法上明文赋予死刑复核律师的会见权,以便于律师帮助提高死刑复核案件的质量。







律师作死刑辩护要注意哪些问题?

律师作死刑辩护要注意哪些问题接到死刑辩护案件后,一般首先应当认真做好准备工作,围绕案件事实、证据、适用法律、量刑、诉讼程序等方面做好辩护思路。详细请看下文内容!



  随着《刑法修正案》对集资诈骗等9个罪的刑罚规定作出取消死刑的调整,死刑罪名由原来的55个减少为46个,主要集中在危害国家和公共安全、侵害公民人身和财产、破坏市场秩序、贪污贿赂以及毒品犯罪等方面。虽然少杀和慎杀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一贯政策,但由于死刑是最严厉的刑罚措施,直接关系到被告人的生命存留,律师辩护往往引起与案件有关各方的高度重视。


  接到死刑辩护案件后,一般首先应当认真做好准备工作,围绕案件事实、证据、适用法律、量刑、诉讼程序等方面做好辩护思路。虽然这类案件的辩护没有一定之规,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不同的方案,但是以下几个方面一般要考虑到。


  一、认真分析依据认定事实和法律规定,是否必然得出死刑结论。


  无论是侦查阶段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的公诉书,还是审判阶段法院的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应当被判处死刑的依据,无外乎是涉案证据已经证明其行为结果达到了法律规定的死刑标准。这种情况下,辩护律师应当做到有的放矢,审查采信证据是否存在不当问题,现有证据能否确凿证明案件事实,法律适用是不是准确等问题。


  比如某贩卖、运输毒品案,涉案毒品数量已经达到死刑标准,法院判处被告人死刑的依据是其在团伙中是处于支配地位的主犯,但该案有关证据却不能证明被告人为主要出资者,也不能证明其为毒品所有者或者起意、策划、纠集、组织、雇佣、指使者,即几名共犯的地位和作用基本相当,认定其为共同犯罪主犯的证据不足,这种情况下一般不宜判处被告死刑立即执行。


  二、熟练掌握刑法、司法解释、座谈会纪要等不能或不宜判处死刑的规范性文件。


  司法实践中,危害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经济犯罪、贪污贿赂犯罪和毒品犯罪这几项罪名占到了所有死刑判决的90%以上,有关规范文件对这些常见罪名适用死刑有着比较明确的规定或者指导意见。一类是从整体上涉及所有罪名的不能或不宜判处死刑等情形,比如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就属于这类规定。


  另一类是关于具体犯罪不能或不宜判处死刑的规定或意见,比如对于故意杀人犯,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于矛盾激化负直接,或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于毒品犯罪,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宽情节的,可以不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对于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但具有自首,立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或者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等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就属于这类规定。对这些规范文件要熟练掌握,才能做到辩护时与法有据。


  三、从程序特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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